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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国资委外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工作规程(试行)

第三章 监事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监事的任职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理想和信念,对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有高度的责任感;

  (二)熟悉并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有企业管理和财务、会计、审计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历;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符合《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外部监事除应具备监事的任职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任职要求: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5年以上从事法律、经济、财务、管理等实际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信誉和操守,无违法违纪不良记录;

  (二)本人与任职公司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关系,不得在其直系亲属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监事会中任职;不得在与公司同行业的企业或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兼职;

  (三)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回避事项包括:过去两年内曾在本公司任职;过去一年内曾为本公司提供商业性中介服务;过去一年内曾受雇于本公司的主要客户。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是外部监事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任职方案、日常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档案。外部监事要求辞职或调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章 监事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通过查阅财务会计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市国资委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国资委制度及决定的执行情况;对董事会重大决策、公司经营活动中数额较大的投融资和资产处置行为等进行重点监控,可作出决议向市国资委、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监事会成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必要时,可列席经理层的有关会议及党政联席会议;

  (六)《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市国资委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和对监事会成员的管理;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决议和其他重要文件;

  (三)代表监事会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

  第十四条 监事会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行监事会决议,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二)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财经纪律正确行使监督权力,客观公正地评价和反映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和领导人员的工作业绩;

  (三)加强学习,全面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不断增强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勤奋工作,密切联系群众,注意听取各方面意见,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廉洁从业,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和监事会工作纪律;

  (四)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议事规则,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记录制度,建立必要的企业信息资料库,确保监督检查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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