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照《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必须报市国资委的各类重大事项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形成董事会决议或纪要;
(三)向市国资委提交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或资产经营责任制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向市国资委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重大决策和日常财务及运营信息;
(四)向市国资委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薪酬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程序、方法等信息;
(五)对应由董事会决定事项的范围和数量、决策程序、决策信息、风险控制,以及对董事长和董事的授权事项作出全面、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将其纳入公司章程;
(六)支持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开展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公司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七)建立与公司经理层、监事会的重大事项沟通制度,向监事会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八)
《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领导董事会日常工作,组织制订董事会运作的各项制度;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授权行使除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事项以外的部分职权;
(二)监督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实施情况,听取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的汇报;
(三)签署或者接受授权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法律文书、公司债券发行文件、重要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签署由董事会聘任人员的聘任书;在重大决策、参加对外活动等方面对外代表公司;
(四)
《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董事行使
《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职权,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董事会活动和董事会的委托或授权执行公司业务。
第十八条 董事履行
《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对行使职权的结果负责,对董事会决议承担相应的个人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外部董事除与内部董事承担相同职责外,还承担本工作规则第五章规定的相关职责。
第五章 外部董事制度
第二十条 外部董事是指由非本公司人员担任的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外的其他职务,不负责执行层的事务。
第二十一条 外部董事由市国资委遵循择优、公开、德才兼备和规范管理的原则,依法进行选聘和委派。经市国资委批准,外部董事可以在1至3家公司中任职。
第二十二条 外部董事选聘一般采用面向社会公开选聘或直接选聘的方式进行。公开选聘是指由市国资委采取面向社会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竞聘等方式选聘外部董事;直接选聘是指由市国资委从符合任职条件、能胜任工作的人员中选聘外部董事。
第二十三条 外部董事实行任前公示制度,任职前应面向社会进行公示。任前公示时,拟任人选应就本人与任职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关系,向市国资委和任职公司发表声明。
第二十四条 外部董事任期结束后不再续聘的为自动解聘,市国资委不承担为其另行安排职务的义务。外部董事的劳动关系由市国资委委托有关部门代管。
第二十五条 外部董事享受岗位津贴,其标准由市国资委根据其承担的职责和工作业绩考核确定。为任职公司做出突出贡献的外部董事,由市国资委给予适当奖励。外部董事在履职时的出差、办公等待遇比照本公司内部董事待遇执行。除此以外,外部董事不在公司获得任何形式的其他收入或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