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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国资委外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工作规程(试行)


  第八条 董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董事任期届满后,经市国资委考核合格可以连任,其中外部董事在同一公司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九条 董事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投资与规划、薪酬与考核、审计等专门委员会,对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改革方案、薪酬考核制度、内部审计和内控制度设计等提出审议、评价和咨询意见,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条 各专门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外部董事的作用,其中薪酬与考核、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应由外部董事担任。公司各业务部门有责任和义务为董事会及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提供工作服务。

  第十一条 可以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常设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筹备董事会会议,办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与董事沟通信息,为董事工作提供服务等。可以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列席董事会,做好董事会会议记录等。

第三章 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 董事的任职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诚实守信,团结协作,勤勉敬业;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和公司主营业务,具有战略规划、投融资决策、经济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和法律事务等某一方面的专长,能有效地履行职责;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依法行使职权和承担相关义务;

  (四)身体健康,符合《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其它条件;

  (五)外部董事除应具备董事的任职条件外,还应符合本工作规则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董事长除应具备董事的任职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任职要求: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理想和信念,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具有较强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

  (二)熟悉现代企业管理,具有较强的能够驾驭全局的战略决策能力、领导指挥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具有良好的履职记录、突出的工作业绩和必要的从业经历;

  (三)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心理素质,能够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善于依靠集体的力量开创工作新局面。

第四章 董事会和董事的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按照《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决定公司报市国资委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各类重大事项,并对经理层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二)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市管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下同),或者提出人选任免建议;决定董事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经理层的考核,决定或者建议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三)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公司的风险评估、财务控制、内部审计、法律风险控制等管理体制,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控;

  (四)对公司投资设立的子企业以公司的名义履行出资人职责;

  (五)根据市国资委的授权,拟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报市国资委批准;

  (六)《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市国资委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董事会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市国资委依法作出的各项决定,对市国资委负责,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在企业中的贯彻执行,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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