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外派人员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未按规定报告或提交虚假报告的,董监事管理中心应视情节轻重提出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警告及其他行政处分、纪律处分或向市国资委提出处理建议。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构成犯罪的,应报请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渎职报告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外派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包括亲属关系回避和直接利益关系回避。
第十九条 外派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超越范围行使职权;
(四)不得违规接受企业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
(五)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与经营行为无关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
(七)不得串通委任企业弄虚作假、隐瞒企业的重大经营、财务问题;
(八)市国资委要求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企业发现外派人员有违反本规程行为的,有权向市国资委或董监管理中心报告。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义务向外派人员及时、全面、真实地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并通报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为外派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拒绝、无故拖延、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外派人员履行规定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无锡市国有企业董事会规则(试行)
2、无锡市国有企业监事会规则(试行)
附件1:
无锡市国有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董事会制度建设,规范董事会运作,确保董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工作规则适用于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中的其它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企业)投资设立的国有控股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点是对董事会的管理,既实现出资人职责到位,又确保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董事会忠实代表出资人利益,是企业的经营决策机构,对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五条 董事会成员原则上为3-7人,由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第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视需要设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职时,可由副董事长代行董事长职权,副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市国资委指定其他董事或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行董事长职权。
第七条 按照
《公司法》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董事会成员由市国资委委派;董事长、副董事长分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后,由市国资委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按规定程序办理任免手续。董事会成员不得兼任所任职公司的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