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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国资委外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工作规程(试行)


  第十条 外派董事应就企业经营的重大事项在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提交季度报告;还应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市国资委提交如下书面报告:

  (一)企业董事会的会议情况及决议内容;

  (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

  (三)企业对外投资、融资、抵押、担保等涉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

  (四)企业的前景分析和经营管理过程突出问题的整改意见、措施;

  (五)需要报告和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外派监事应就企业经营的重大事项在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提交季度报告;还应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市国资委提交如下书面报告:

  (一)企业监事会会议情况;

  (二)企业财务、资产状况及经营管理检查情况;

  (三)企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业绩记录,并对其经营活动中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规章制度和越权决策的行为作出客观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四)企业内控制度的合理性评价,以及内控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

  (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五)年度或专项监督检查报告的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六)需要报告和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外派财务总监应就企业经营的重大事项在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提交季度报告;还应在年度终了3个月内,向市国资委提交如下书面报告:

  (一)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二)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质量情况;

  (三)企业的资产营运、国有资产变动及保值增值情况;

  (四)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五)企业的重大财务事项及重大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

  (六)需要报告和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外派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害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家所有者权益,以及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提出专项报告。

  第十四条 报告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市国资委。如遇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作出书面报告的,可先采用电话等形式报告,5天内再向市国资委补交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外派人员将工作情况和相关报告提交无锡市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董监事管理中心”),董监事管理中心将情况汇总后向市国资委报告。市国资委对工作报告实行回复制度,具体由董监事管理中心负责将外派人员报告事项的处理结果及意见进行及时反馈,并跟踪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外派人员在任期结束后,应向市国资委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日常运营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建议。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董监事管理中心负责外派人员的管理、考评与监督,并向市国资委提出对外派人员年度和任期考核评价建议报告。

  (一)外派人员的工作台帐、工作报告内容是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董监事管理中心定期检查或抽查工作台帐,并督促外派人员根据整改意见,健全和完善工作台帐,不断提高台帐质量。

  (二)董监事管理中心加强对外派人员工作报告的披露内容、报送程序、报送期限等的跟踪管理。外派人员对于工作报告中揭示的问题,应及时向董监事管理中心反映、沟通,并按照董监事管理中心的意见行使职权;对于同一事项(数据),报告中有不同反映的,根据董监事管理中心的要求实施进一步调查核实,达成共识。

  (三)外派人员应按时参加市国资委和董监事管理中心定期召开的工作例会。外派人员中的专职人员除参加市国资委和董监事管理中心统一组织的活动外,必须常驻企业,履行日常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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