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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国资委外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工作规程(试行)

无锡市国资委外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规范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工作的意见》(《无锡市国有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无锡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规则(试行)》)的要求,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工作规程适用于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控股公司。

  第三条 本工作规程中提及的外派董事、监事、财务总监(以下简称“外派人员”),是指由市国资委依据公司章程向企业委派,且不在企业内部担任除董事、监事、财务总监之外的其他职务,代表出资人利益,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和兼职)。

第二章 工作方式

  第四条 外派人员应运用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在服从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总体目标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公司战略决策指导和常规运行的监督管理,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促进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外派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出席或列席企业有关重大战略决策、经营管理和财务活动的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经理层会议;

  (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企业及投资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对存在问题要求企业作出必要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

  (四)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相关的内控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定期或按要求向市国资委述职和报告工作。

第三章 工作台帐制度

  第六条 外派人员应严格遵照专业化、制度化、标准化的要求建立工作台帐,真实、完整、公允地反映参与企业管理、决策和监督的过程和结果。工作台帐是外派人员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工作台帐要求填写规范、字迹清晰、保存完好、详实记录。工作台帐应包括如下事项:

  (一)出席、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经理层会议等情况及相关决议内容;

  (二)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产运营效果的分析;针对经营、财务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真实、全面、及时地披露并提出解决建议;

  (三)企业重大产权、资产变动情况;重大投、融资及担保、抵押情况;

  (四)财务检查、监督情况及处理意见;

  (五)参加专业学习培训情况;

  (六)其他与履职相关的重要情况。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八条 为保障国有出资人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产变动等重大事项情况,外派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和要求,执行工作报告制度。

  第九条 报告包括常规性报告和专项紧急报告。常规性报告分为季度重大事项报告和(半)年度综合分析报告。专项紧急报告包括突发事件书面专项报告和电话(口头)紧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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