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宁夏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第一季度由宁夏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公布受理宁夏名牌产品申请开始与截至日期。
第十六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宁夏名牌产品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当地的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宁夏名牌产品申请表》由名推委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本市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于每年的第二季度统一报送名推委办公室。
第十八条 名推委办公室汇总各市推荐材料后,确定初审名单,经主管部门审议通过后,组织专家集中评审。
第十九条 专业评审专家组按照评价细则对申请产品进行评审,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向名推委办公室提交行业的宁夏名牌产品建议名单。
第二十条 名推委办公室将各专业评审专家组提出的建议名单汇总审核后,确定初选名单。
第二十一条 宁夏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审议确定初选名单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在一定限期内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二条 经过公示后,名推委办公室酌情确定是否再次将名牌产品名单及有关情况提交宁夏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经会议确定后,以宁夏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名义授予宁夏名牌产品称号,颁发宁夏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并进行公布。
第二十三条 宁夏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宁夏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宁夏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间。
国家和自治区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标志,对前款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宁夏名牌产品证书有效期满,企业可以重新申请宁夏名牌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