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实物质量水平、品牌知名度居自治区内同类产品前列,并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
(二)拥有自己的生产基地和专业技术人员,产品按照标准组织生产;
(三)具有地域性生产条件的,必须具有明确的生产地域范围界限;
(四)质量管理规范、科学有序;
(五)农产品生产环境、生产(加工)技术规程、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无公害相关标准,由法定检验机构提供检验报告;
(六)产品在自治区内生产,具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且产品批量生产达3年以上;
(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能申请宁夏名牌产品称号:
(一)无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的;
(二)企业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营粗放、资源浪费、达不到国家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的;
(三)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法律法规强制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四)近3年内,有被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为不合格产品的;
(五)近3年内,出口商品经检验有不合格或者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遭到国外索赔的;
(六)近3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四章 评价指标和程序
第十三条 宁夏名牌产品评价指标遵循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消费者(用户)满意和出口创汇水平。
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
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
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以及地方特色的产品适当倾斜。
第十四条 宁夏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制定产品评价细则、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和综合评价评分标准,并负责产品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对评价复杂因素进行简化和确定综合评价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