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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提出宁夏名牌产品培育和发展规划;

  (二)提出宁夏名牌产品评价计划;

  (三)组织宁夏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

  (四)组织制定宁夏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

  (五)组织对宁夏名牌产品的质量跟踪和用户满意度调查;

  (六)组织实施宁夏名牌产品的评审工作;

  (七)组织开展对宁夏名牌产品的宣传工作;

  (八)承办宁夏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名牌战略的推进及宁夏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组织实施对宁夏名牌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名推委办公室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评审专家组,根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宁夏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宁夏名牌产品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工业产品申请宁夏名牌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产品批量生产达3年以上,产品质量稳定合格,连续3年省级以上的质量监督检查均合格;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
  (三)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自治区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自治区同类产品前列;

  (四)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居本行业前列;

  (五)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产品已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或具有较强的出口竞争能力;

  (六)产品须严格按照采用的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七)企业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计量保证体系;

  (八)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九)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消费者(用户)满意程度高。

  第十一条 农产品申请宁夏名牌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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