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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7]172号)


各市、县(区) 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自治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打造优质品牌,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宁夏名牌产品的评价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宁夏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自治区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消费者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工农业产品。

  第四条 宁夏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建立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发展目标,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组织专家集体评审为基本评价方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障,以消费者(用户)满意为宗旨的总体评价机制。

  第五条 宁夏名牌产品评价工作遵循企业自愿申请,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宁夏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全区名牌战略的实施,组织领导宁夏名牌产品的评价和管理,以及宁夏名牌产品的培育、宣传和表彰等工作。

  第七条 宁夏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下设宁夏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名推委办公室),负责宁夏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名推委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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