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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经济普查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确保圆满完成任务。为了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决定成立由自治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党委宣传部、编办、监察厅、财政厅、民政厅、建设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单位)的为成员单位的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宣传动员工作方面事项,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协调;涉及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自治区工商局、国税局和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自治区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自治区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自治区监察厅负责协调处理。自治区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经济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要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各市、县(区)要尽快编制普查经费预算,根据本地区开展经济普查的需要,确定普查经费总额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节俭办事,精打细算,加强财务管理,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实施。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坚持依法普查,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同时,各级普查机构要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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