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急诊、急救、因公出差外,职工应当到当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也可以到定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因工作需要驻外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其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四条 参保女职工诊断妊娠后,持本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诊断建议书到所在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并填写《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
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凭身份证、结婚证、单位介绍信,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并填写《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申请表》后,即可在定点计生服务机构进行手术。
急诊、急救、因公出差以及因统筹地区医疗条件所限需转往外地住院的,由所在单位医保专管员或患者家属持单位介绍信到所在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五条 生育保险所发生的费用由本人垫付后,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报销时须携带以下资料:
(一)持有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生育保险申请通知单》;
(二)携带生育女工的身份证、生育服务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等有关证件的原件以及复印件;
(三)生育医疗费的结算单、明细单及病历;
(四)生育经办机构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十六条 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不符合国家或者本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不符合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就医规定的;
(三)不符合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的;
(四)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
(六)因犯罪、酗酒、吸毒、自残、他伤、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造成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
(七)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八)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等)发生的费用;
(九)按照国家或者本省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