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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决定

  (十九)对投资新办文化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二年内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由地方财政予以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地方财政予以一定比例扶持。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项目或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由地方财政予以扶持。
  (二十)对全球500强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科技含量较高的文化制造企业,当地政府应当积极办理征地手续,征地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以外的土地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
  (二十一)对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出让金、开垦费、管理费由地方财政适当予以返还。
  (二十二)对在文化产业项目招商引资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工作人员或社会成员,政府给予记功奖励和资金奖励。记功奖励参照市委组织部关于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暂行规定执行。资金奖励按市委、市政府关于招商引资的政策兑现。
  四、关于培养和引进文化人才的相关政策
  (二十三)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运发[2004]24号)精神,鼓励和资助运城市范围内的大专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开设文化产业专业和班次。鼓励和资助民办文化产业职业学校的开办。加快培养、培训文化产业研发设计、经营管理、营销经纪人才。
  (二十四)全国重点高校本科大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和留学归国的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工作、定居、投资创办文化企业,享受我市引进人才相关优惠待遇。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开辟“绿色通道”,实行“一站式”服务和限时服务,协调解决好配偶、子女的落户、入学、入托和就业等问题。
  (二十五)对引进的专业对口、学以致用高层次人才到企业、事业单位一线工作的,实行协议工资,可据实列支。对来运落户的高层次人才给予一定的异地安家补贴,安家补贴应在其来运后的三年内兑现。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10万元;省级优秀专家8万元;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6万元;有科研成果的具备正高职称的专家5万元;有科研成果的具备副高职称的专家3万元;取得博士学位的8万元;取得硕士学位的3万元。享受安家补贴的人员,须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的工作合同。
  (二十六)对引进的高学历人才本人不愿意转移人事关系和户口的,实行“关系不转、户口不迁、双向选择、来去自由”的政策,通过对技术入股、承包经营、合作开发、咨询顾问等形式来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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