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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决定

  (十四)允许投资人以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专利、土地使用权、股权以及其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投资兴办文化企业,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70%。
  (十五)降低投资“门槛”。对投资兴办文化企业的,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不得收取政策规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费用。
  文化企业登记时,对其注册资本要求不作法外限制。投资兴办文化类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实行投资资金申报制,无需验资。投资兴办文化类公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可至人民币3万元,股份公司注册资本最低可至人民币500万元。允许文化类公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在不低于法定最低资本的基础上,首期缴纳申报注册资本总额的20%,余额可在2年内分期缴纳。兴办投资类文化公司,注册资本可在5年内分期到位。
  三、关于文化产业招商引资的相关政策
  (十六)对设在我市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其中对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我市优势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省级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对经省政府认定为大型骨干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我市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和新型产业基地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省级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
  (十七)凡在我市投资属于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文化产业项目的企业,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依法享受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符合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依法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八)对投资新办文化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二年内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地方财政予以一定比例扶持。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项目或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的,自投产之日起,二年内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地方财政予以一定比例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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