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文化企业研制开发、生产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享受扶持潜力产品和重点技改项目的各项优惠政策。文化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据实列入成本。
(六)对文化企业集团,优先审批技改基建项目,优先安排信贷资金,优先申报进出口自营权。鼓励培育名牌,力争每个县(市、区)都形成一批特色龙头文化企业和拳头产品。从2008年起,对获得全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文化企业,除享受省政府奖励外,市政府也给予奖励。
市、县两级都要成立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编制部门要解决人员编制,财政部门要解决办公经费。
二、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文化产业的相关政策
(七)除新闻媒体由国家主办经营外,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社会资本、外资等非公有资本进入以下文化领域: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国有文物博物馆除外)、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电影电视剧制做、广播影视技术开发应用、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等。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非公有资本投资的文化产业项目和建设的文化场馆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信贷、资质认定、上市融资等方面与国有资本投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八)鼓励和支持企业、团体、个人组建成立各类文化产业投资公司、文化发展基金或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公司)。
(九)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以兼并、参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文化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的公司制改建,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
(十)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出版物印刷、可录类光盘生产、只读类光盘复制等文化行业和领域。
(十一)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下列领域国有文化企业: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戏剧、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和栏目经营,电影制作放映。(上述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
(十二)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公有资本可以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从事上述业务的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从事有线电视接入网社区部分业务的企业)。
(十三)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公有资本可以开办户外、楼宇内、交通工具内、店堂等显示屏广告业务,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宾馆饭店内提供广播电视视频节目点播服务。有关部门要严格资质认定,明确经营范围,加强日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