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中央、省驻运及市营以上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推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
文化部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实施文化强省战略的决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实施文化强省战略的若干政策》以及《中共运城市委、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文化强市的实施意见》、《中共运城市委、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中共运城市委、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定》、《中共运城市委、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就支持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发展作出如下决定:
一、关于大力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一)设立运城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十一五”期间,由市财政预算每年列支500万元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助、政府重点采购、后期赎买和后期奖励等方式,解决文化产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奖励以及文化产业新项目的启动和新产品的开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视其财力状况设立本地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相应措施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二)市政府要多方筹集文化产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从2008年开始以各种形式分期投入,用来支持大型文化产业园区的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公共设施工程,以及市政府认定的涉及文化产业发展可持续性、全局性的重大项目。
(三)新办文化企业各项行政事业收费,除省以上人大、政府规定外,其它按第一年免收,第二年减半征收,第三年按最低标准收取。文化企业经营所需水、电、路等基础设施优先安排,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二年内缓交用电增容补贴费。
(四)对文化企业采取行政规费集中收取、多家分成办法,首先在文化市场、文化园区等个体经营户和文化企业集中的经营区域组织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