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昌市儿童计划免疫暂行规定>等4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3日)废止(已被2005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434号发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所代替)南昌市儿童计划免疫暂行规定
(1992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1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计划免疫工作,保障儿童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儿童计划免疫是指根据免疫学的基本原理,按照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有计划地对适龄儿童进行预防接种,从而达到控制和消灭相应传染病的一种手段。
第三条 我市实行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证制度。凡居住在我市的儿童(包括无常住户口在本地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儿童),除禁忌症者外,均须按本规定接受预防接种。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地区的计划免疫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同级政府管理计划免疫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地区计划免疫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疾病控制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计划免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计划免疫的宣传、组织、发动工作;
(二)制订计划免疫生物制品的订购、分配计划,并对冷链进行有效管理;
(三)开展与计划免疫相应的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监测及重大疫情和异常反应的处理;
(四)进行生物制品效价的测定、免疫效果的考核及评价;
(五)对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进行计划免疫工作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与考核;
(六)负责有关专业人员的培训;
(七)承担部分预防接种工作。
第六条 驻市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负有计划免疫工作义务,在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和疾病控制机构的业务指导下承担责任区内的计划免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