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重大基础设施设计、施工、维护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与当前实际运行状况是否存在明显的差异,强制性标准、规范是否严格执行。

  (五)重大基础设施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是否到位,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是否齐全,应急措施和救援力量是否满足快速响应和紧急处置的需要。

  四、工作要求

  (一)此次专项隐患排查工作的牵头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排查责任,坚决杜绝走过场、敷衍搪塞、形式主义现象。

  (二)各牵头部门和单位要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隐患组织一次技术安全方面的评审,对重大安全隐患要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有效办法予以防范,可分别采取警示警告、加固、防护、拆除、封闭等措施。发现标准、规范、规程等不能满足实际需要,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建议尽快组织修订。

  (三)要结合排查情况加大资金投入,确保重大基础设施维护所需资金,防止安全隐患酿成事故;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重大基础设施维护资金保障制度。同时重大基础设施监管和运行维护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应急措施和预案。

  (四)要将此次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与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紧密结合起来,认真研究,周密安排。要把此项排查工作作为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重中之重,进一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本次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07年10月底前完成),由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实施,10月20日前,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排查出的隐患列出明细表,将隐患整改治理方案及第一阶段总结情况报市发改委,同时,抄送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第二阶段(2007年11月底前完成),由牵头部门和单位对突出问题和重点地区组织复查、抽查,并将复查、抽查情况于11月20日前报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汇总牵头部门情况.于11月25日前报市政府。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切实加强对重大基础设施安全排查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副市长王登喜为召集人,市发改委、安全生产监管局主要领导同志为副召集人,各牵头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