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清理整顿公墓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殡葬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公墓的管理,有力地推动了全市殡葬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但是,目前公墓建设和管理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些地方无视国家公墓管理有关规定,乱建公墓浪费土地资源,破坏生态环境;大肆宣传和炒卖墓穴,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为了依法加强公墓管理,遏制非法墓地的滋生蔓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公墓管理是殡葬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对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公墓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本辖区内公墓的清理整顿工作。
二、严格执行政策,坚决取缔非法公墓
根据国务院《
殡葬管理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殡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修建经营性公墓的审批机关是省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而且经营性公墓必须由民政部门下属的殡葬事业单位建立。村级建设的公益性公墓,须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不得接埋本村以外死亡人员的骨灰或遗体。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省民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兴建经营性公墓。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出租、转让墓地,严禁利用墓穴进行炒买炒卖等违法经营活动。县(市、区)政府要本着“属地管理、守土有责”的原则,组织民政、工商、公安、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公墓进行清理整顿。清理整顿中,要严格把握政策界线,依法开展工作。对毁林、占用耕地的非法公墓,县(市、区)要依法予以取缔,并责令其恢复原貌。
三、加大督查力度,确保清理整顿工作落到实处
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公墓清理整顿工作的督促检查,认真抓好落实。县(市、区)政府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采取得力措施,对本辖区公墓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检查。要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切实维护人民利益,提高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能力。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开展公墓清理整顿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