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擅自占用、挖掘广场场地;
(二)偷盗、损坏供水、排水、照明设施;
(三)擅自占压、拆改供水、排水、照明设施;
(四)污染地面和水体;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破坏市政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 广场、游园内禁止下列违反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一)打架斗殴、酗酒、寻衅滋事或煽动闹事;
(二)看相算命或进行其他封建迷信活动;
(三)非法集会、游行;
(四)赌博或变相赌博;
(五)携犬等宠物进入;
(六)其他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广场、游园内其他禁止的行为:
(一)露宿、乞讨;
(二)惊扰、伤害和偷窃广场鸽,垂钓,猎鸟;
(三)在划定的区域外溜冰;
(四)洗涤、游泳等行为。
第十六条 广场、游园内禁止各种车辆行驶和停放(残疾人用车和婴儿车除外)。
第十七条 广场、游园内不得举办各类商业活动。需临时占用城市公共广场从事公益性宣传活动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广场、游园管理单位对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且报告和协助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对造成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责任人追偿。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河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