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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广场游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擅自占用、挖掘广场场地;

  (二)偷盗、损坏供水、排水、照明设施;

  (三)擅自占压、拆改供水、排水、照明设施;

  (四)污染地面和水体;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破坏市政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 广场、游园内禁止下列违反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一)打架斗殴、酗酒、寻衅滋事或煽动闹事;

  (二)看相算命或进行其他封建迷信活动;

  (三)非法集会、游行;

  (四)赌博或变相赌博;

  (五)携犬等宠物进入;

  (六)其他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 广场、游园内其他禁止的行为:

  (一)露宿、乞讨;

  (二)惊扰、伤害和偷窃广场鸽,垂钓,猎鸟;

  (三)在划定的区域外溜冰;

  (四)洗涤、游泳等行为。

  第十六条 广场、游园内禁止各种车辆行驶和停放(残疾人用车和婴儿车除外)。

  第十七条 广场、游园内不得举办各类商业活动。需临时占用城市公共广场从事公益性宣传活动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广场、游园管理单位对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且报告和协助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对造成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责任人追偿。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河南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执法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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