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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广场游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定时开放喷泉、音影等设施;

  (六)加强动物管护。

  第七条 广场、游园内应当设置下列设施:

  (一)示意图、指示牌、标志牌;

  (二)游客守则、须知;

  (三)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公告栏;

  (四)服务监督电话公告栏。

  前款规定的设施应当整洁完好,醒目准确,文字图形规范、中外文对照。

  第八条 广场、游园因施工等原因需要关闭的,管理单位应当于3日前通过媒体公告关闭时间、范围。

  第九条 广场、游园管理单位应在广场游园内设置垃圾桶、果皮箱等环卫设施,并负责维护,保持完好、整洁。

  第十条 在广场、游园内设置宣传牌、广告牌、读报栏等设施,必须按照《许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十一条 广场游园内禁止下列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随意摆摊设点、沿场叫卖;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划刻、张贴;

  (三)随地吐痰、便溺或乱扔、乱丢皮壳、纸屑、烟蒂等废弃物;

  (四)随处吊挂、晾晒物品;

  (五)堆放物料、倾倒垃圾;

  (六)毁坏和盗窃环卫设施;

  (七)在喷泉、水池中洗涤、投掷物品;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十二条 广场、游园内禁止下列毁损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践踏花坛、绿地;

  (二)攀折、划刻树木,采摘花卉和果实;

  (三)损坏花坛、绿篱、栏杆和草坪;

  (四)在绿地上堆放物料或倾倒垃圾、化学物品;

  (五)盗窃、损毁或拆解绿化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毁损绿化的行为。

  第十三条 广场、游园内禁止下列破坏市政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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