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定时开放喷泉、音影等设施;
(六)加强动物管护。
第七条 广场、游园内应当设置下列设施:
(一)示意图、指示牌、标志牌;
(二)游客守则、须知;
(三)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公告栏;
(四)服务监督电话公告栏。
前款规定的设施应当整洁完好,醒目准确,文字图形规范、中外文对照。
第八条 广场、游园因施工等原因需要关闭的,管理单位应当于3日前通过媒体公告关闭时间、范围。
第九条 广场、游园管理单位应在广场游园内设置垃圾桶、果皮箱等环卫设施,并负责维护,保持完好、整洁。
第十条 在广场、游园内设置宣传牌、广告牌、读报栏等设施,必须按照《许昌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十一条 广场游园内禁止下列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随意摆摊设点、沿场叫卖;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划刻、张贴;
(三)随地吐痰、便溺或乱扔、乱丢皮壳、纸屑、烟蒂等废弃物;
(四)随处吊挂、晾晒物品;
(五)堆放物料、倾倒垃圾;
(六)毁坏和盗窃环卫设施;
(七)在喷泉、水池中洗涤、投掷物品;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十二条 广场、游园内禁止下列毁损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践踏花坛、绿地;
(二)攀折、划刻树木,采摘花卉和果实;
(三)损坏花坛、绿篱、栏杆和草坪;
(四)在绿地上堆放物料或倾倒垃圾、化学物品;
(五)盗窃、损毁或拆解绿化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毁损绿化的行为。
第十三条 广场、游园内禁止下列破坏市政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