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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广场游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广场游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07]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城市广场游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许昌市城市广场游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广场、游园游憩秩序,保护广场、游园绿化和公共设施,发挥广场、游园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场、游园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经过绿化、亮化,配置一定的公共设施,免费开放,供市民休息、娱乐、观赏、健身和举办公益活动,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绿地和景观工程设施。

  第三条 按本办法进行管理的广场、游园由市创建指挥部办公室予以公布。广场、游园的具体界址以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范围为准。

  第四条 广场、游园实行精细化管理,实行周考评、月通报、季排名、年评比制度。考评工作由市创建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考评办法另行发布。

  第五条 城市广场、游园的管理单位负责城市广场、游园的设施维护、环卫保洁和绿化养护等日常管理工作。市区所有广场游园的管理都要接受市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市城管、建设、公安、环保、文化、民政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广场、游园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广场、游园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护广场、游园内的自然、人文景观,绿化种植,水源,湖泊,河流;

  (二)制定安全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保持环境整洁、设施完好;

  (四)履行《许昌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夜景灯饰的管理工作,按时开闭夜景亮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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