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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许昌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许昌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27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27日)废止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许昌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许政办[2007]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制订的《许昌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许昌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实施意见
(许昌市国土资源局)

  许昌市城区现行的基准地价自2003年1月公布执行以来,对我市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和规范城区土地市场,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现行的基准地价标准与城区当前的土地市场交易价格水平存在一定的差距,需要进行更新。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更新调整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工作安排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6〕102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土地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07〕38号)精神,参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技术标准,现就开展许昌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开展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基准地价管理是我国地价管理工作的核心,是政府规范和稳定土地市场,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也是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近年来,随着我市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发展,土地资本的投入显著增加,土地开发的强度明显加大,现行的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已不能准确反映城区的现实状况。因此,根据城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必须尽快对城区土地级别进行调整,对基准地价进行更新,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土地市场,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提高土地的集约和节约利用水平。

  二、基准地价更新的范围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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