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和已建公共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
第九条 因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占用绿化用地或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在用地期满一年内恢复原状。
第十条 新建影剧院、游泳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聚集的建筑物,其退让道路绿线的距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项论证,一般不小于30米。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绿地两侧的建筑物,应按有关规定退让城市绿线。
城市规划区内严格控制沿街商业门面的数量和位置,确需设置商业门面的,H<35米且商业门面为两层以下的建筑物退让绿线距离不小于10米,35米≤H<60米且商业门面为两层以下的建筑物退让绿线距离不小于15米;H≥60米的建筑物、商业门面为两层以上的建筑物和沿街商业建筑物退让绿线距离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项论证。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绿化有两种实施模式:
模式一:后绿化带模式。道牙外为人行道,然后是绿化带和建筑物门前硬化。以乔木树阵、片林、灌木绿化为主要形式,每隔60米以上设1.5-4米宽的梅花点型树阵。此模式适用于主干道和沿街有商业建筑的道路。
模式二:前绿化带模式。道牙外为绿化带,然后是人行道和建筑物门前硬化。道路两头设出入口,与商业门店贯通。
凡不设门面房的道路,绿化带内一律不设人行通道。
第十三条 要从严控制各种出入口占用绿地。河岸绿地一般不设出入口,情况特殊确需设置的,占用绿地的宽度不得超过2.5米,且为步行通道,不准设机动车出入口。
单位、居住小区在道路绿地开设出入口的,主出入口占用绿地的宽度不得超过12米,次出入口占用绿地的宽度不得超过10米,消防通道应结合单位、居住小区出入口设置,不得占用城市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