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工业源中占全市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市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市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分3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2006年10月-2007年12月):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订普查方案和各类技术规范,编印制普查表,开展普查培训。
2.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2008年12月):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清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省、市级联合进行审核验收等。2008年5月20日前,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本地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报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8年6月20日前,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向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
3.总结发布阶段(2009年1月-2009年7月):建立全市污染源数据库,上报和发布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经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4.对各地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