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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破产)后,原企业部分职工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5年11月30日)废止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破产)后,原企业部分职工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合劳社秘[2003]73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目前,我市部分原国有企业通过改制(破产)后,职工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并同新接收的企业(以下简称新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为配合企业改制,简化 操作程序,帮助符合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将进入新体人员及时领证,根据市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3]20 号)的精神,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1、原国有企业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与新体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 系的职工,其档案不移交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办理失业登记,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新体与职工重新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后,由企业持“职工花名册” 、“劳动合同”、“合肥市再就业优惠证申领表”由我局牵头,所属各区劳动保障局为职工 直接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并将其《合肥市再就业优惠证申领表》归档,输入微机,同时 ,应将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基础情况材料及时通知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工作站和社居委工作室备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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