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碾桥东150米处河北岸中广合金制品厂排污口。
(6)碾桥东200米处河北岸许昌县远东塑料颗粒厂排污口。
(7)碾桥东3米处河北岸排污口。
(8)寇庄村西河北生活污水排污口。
(9)赵庄桥头北河西10米处排污口。
(10)高速路桥下雨水排放口(非雨天排水)。
二、指导意见
(一)对颍河、颍汝干渠按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管理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许昌市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豫政文〔2003〕10号)要求,对颍河、颍汝干渠及向颍汝干渠汇水的文化河、运粮河等河流,按照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规定进行管理,依法关闭、拆除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不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影响水源水质安全的排污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经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仍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或关闭,确保责任断面水质达到饮用水源地水质标准。
(二)对石梁河、小洪河、及清潩河、清泥河下游排污口实施综合整治
实施综合整治的总体要求是确保出境水责任断面达标。有条件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应进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封堵排污口。不能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应实行雨污分流,污水综合利用,不得排入河道;或者进行深度处理,做到达标排放。
(三)按排水性质分类施治
1.工业废水。禹州市、许昌县政府要引导现有布局分散、向河道直接排污的发制品、“三粉”加工、腐竹加工等企业向工业聚集区集中,实行生产相对集中,污染集中控制,做到达标排放。相关工作任务2008年11月30日前完成。
2.生活污水。村庄、学校、饮食服务等单位的生活污水,各级政府要建设污水处理系统,经处理后的废水用于农灌,非农灌季节用罐车将污水送至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不得排入地表水体;对不具备集中生产条件的“三粉”加工、腐竹加工等家庭作坊产生的废水,与生活污水一并处理。相关工作任务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对辖区内的排污口进行排查,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截流工作方案,于12月20日前报市政府。
三、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