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


  (三)风险监控:各试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风险防控作为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重中之重,与省政府签订风险控制责任书,对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经营情况密切监测,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督促其及时整改。对问题严重、整改不力的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要停止试点,并提交工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农村小额贷款组织,提交银监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从维护地方金融稳定出发,积极协助地方政府加强风险监测,加强对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业务指导。

  (四)市场退出:农村小额贷款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外,省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可以对其停止试点,提交工商部门给予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处罚:

  1.在经营范围和贷款投向上违反本意见的规定。

  2.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高息放贷,牟取暴利。

  4.经省、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其他行为。

  五、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的工作程序

  (一)制定试点方案。各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本着自愿原则决定是否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试点。凡决定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的,要制定试点方案,报省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试点后,与省政府签订风险控制责任书。

  (二)组织公开招标。各市的试点方案经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当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可组织对股东进行招标。评标时应综合考虑股东的财务状况、出资数额、营业地点和业务人员素质等因素。

  (三)提出筹备申请。股东确定后,由股东组织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筹备组,向当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筹备申请,经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开展筹建工作。筹备申请经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筹备组可正式开展筹建工作。筹备期为6个月。

  (五)提出开业申请。筹建工作结束后,筹备组向当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开业申请,经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并报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由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颁发营业执照。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