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


  (三)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业务规定。

  1.经营范围: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发放贷款,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跨所在县域经营,不得向金融机构借款,试点期间不得从事委托贷款业务。

  2.贷款投向: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贷款用于支持“三农”的比例不得低于80%;要严格控制大额放贷,单户贷款的最高余额不超过资本金的10%,单户小额贷款(标准分别为:苏南50万元以下、苏中30万元以下、苏北20万元以下)的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总量的比重不低于70%。

  3.贷款利率: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利率由借贷双方自主约定。

  4.资金收付: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应在当地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委托办理现金收付和转账业务,并在业务发生后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农村小额贷款组织不得从事结算业务。

  5.会计制度:参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6.风险识别:比照商业银行贷款五级分类办法划分贷款形态,识别贷款风险。

  7.盈亏核算:根据贷款五级分类结果足额计提贷款风险拨备,并据以核算成本和盈亏。

  (四)试点期间,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税率参照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期间的税收政策执行,各地政府还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四、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监督管理

  (一)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负责具体工作。各试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并确定一个政府部门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二)监督管理:按照“谁试点、谁负责”的原则,各试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当地农村小额贷款组织承担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职责,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相应的管理规定,做好小额贷款组织的日常监管,包括公司变更、风险监测、业务检查等工作。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负责对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登记注册,并协助地方政府加强对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监督管理。各地财政部门依照《会计法》和《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进行财务监管,指导监督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风险控制体系,接受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和资产评估。对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各地银监部门负责依法查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