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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


  (四)政府引导。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农村经济金融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承担起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服务职责。凡是确定试点的地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明确负责对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进行日常管理的部门和人员。省金融办负责对全省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

  (五)积极稳妥。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试点工作,试点期间各省辖市设立的农村小额贷款组织不超过2个。

  三、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性质、设立条件和业务规定

  (一)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性质。农村小额贷款组织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是“只贷不存”的非金融机构,即只能依靠其资本金发放贷款,而不能吸收公众存款。

  (二)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设立条件。

  1.股东:股东一般为3-5个自然人(党政群机关、金融机构及国家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除外)或企业法人,股东数最多不超过10个。股东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各种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股东用于入股的所有资金必须是自有合法资金。

  2.资本金: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最低注册资本金,苏南地区为5000万元人民币,苏中地区为3000万元人民币,苏北地区为2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金为实缴资本,以货币形式出资。

  3.营业场所: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应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符合公安等部门的安全标准,且营业场所设在乡镇以下(含乡镇)。

  4.从业人员: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主要业务工作人员应不少于5人,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其中,主要负责人年龄在65岁以下、具备中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业务工作4年以上或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金融工作经历2年以上),信贷负责人应从事金融业务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农经工作5年以上,财务人员应持有《会计证》并从事会计财务工作3年以上,其他人员应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主要业务工作人员均应参加省金融办组织的专业培训,对培训合格者颁发上岗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5.组织章程: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制订组织章程,按章程开展业务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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