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
(苏政办发〔2007〕142号 2007年11月24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发〔2007〕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的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金融部门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战略部署和要求,不断深化金融改革,努力加强和改善对“三农”的金融服务,积极增加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信贷投入,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总体上看,目前农村金融体系和金融服务尚不能适应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存在农村金融机构少、竞争不够充分、农村资金外流和对“三农”信贷投入不足等问题。小额信贷是现阶段农民和农村的主要金融需求之一。在农村发展小额贷款组织,面向“三农”提供小额信贷服务,对弥补农村金融功能缺陷,引导民间借贷规范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资金支持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政策措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二、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的基本原则
(一)服务“三农”。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营业场所设在乡镇以下(含乡镇),服务对象为农业、农村和农户,其资金投向主要是为“三农”服务的相关资金需求。
(二)风险可控。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前提是风险可控。要充分认识和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使风险处于可以控制的范围内,确保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和业务活动安全稳健。
(三)市场运作。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要按市场规律办事,不搞行政干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股东,尊重股东意愿。要把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业务经营建立在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之上,使其能够持续、稳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