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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启动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的通知

  二、加大资金投入

  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把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纳入“十一五”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大财政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的实施,特别要落实好行动计划重点工程的配套资金,要保证用于农村环保工作的财政支出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递增。同时鼓励社会各方自愿参与,确保行动计划各项重点任务的完成。乡镇政府要善于整合各类资金,统筹安排建设项目,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集中投入重点项目建设。各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和省级资金支持,用好本部门资金,统筹安排,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解决行动计划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的问题。

  市、县财政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等工程;农村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与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业企业污染防治;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创建;农村环境监测和监管能力建设;环保宣传教育;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

  三、强化督查考核

  建立目标责任制,将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纳入各级政府的目标责任体系,实行年度目标考核。要建立评比奖励机制,以奖代补,对生态创建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也要建立督导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的顺利实施。

  加强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邀请民主党派、无党派及热心农村环保事业的志愿者对行动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尤其要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检查、视察,主动接受监督。要特别注重农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接受农民群众的监督和评判。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的年度实施情况要向社会公布。

  附件:1.许昌市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重点工程

  2.许昌市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1

许昌市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重点工程

  一、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选取60个行政村,重点实施以生活垃圾、污水处理为主要内容的村庄环境整治示范建设,开展生态文明村创建活动,发挥辐射、带动周边地区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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