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统计调查表报出前须经企业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人员审核,经企业领导签字、并加盖企业印章(包括:单位印章、单位负责人印章、制表人印章等),字迹清晰,并填写报出日期后方能报出。
第四十条 县(市、区)统计局贸易统计工作流程
(一)认真核对本月数,对上年实际上报数要求按上年实际同期数填报。
(二)按照制度与指标解释要求填报和审核各项报表指标均应规范化。
(三)按时上报定期报表和年报,严把数据质量关,要求挂钩审核,平衡审核,逻辑审核联系起来,计算机提示的差错必须更正。
(四)规范批零贸易业、住宿餐饮业报表审核,未经审定数据不得对外提供。同时要求各县(市、区)每季后6日前对统计数据进行评估;每月6日前各县(市、区)报送数据出入增幅过大,必须说明原因。
(五)建立健全贸易统计台帐,做好台帐登记和资料归档工作。
(六)对个别县市有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年报和山西省消费品市场占有率情况表要认真搞好。
(七)凡纳入联网直报的大中型企业,要及时督促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网上报送工作。
第四十一条 贸易统计数据审核评估办法
(一)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月度评价办法
1、比例系数评价法
利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指数与城镇居民人均商品性消费支出增长指数之间的比例关系进行判断。这一判断只能是一种近似的推断。由于1-2月份是商品销售旺季,易出现波动,所以,要注意1-2月份的评估方法与3-12月份评估方法的不同。以2006年为例描述如下:
(1)比例系数测算。2006年1-2月:分别测算2003-2005年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发展指数”和“城镇居民人均商品性消费支出额发展指数”的平均值,即分别用各年的发展指数连乘后开3次方。
测算比例系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指数”除以“城镇居民人均商品性消费支出额增长指数”所得的商。
2006年3-12月份:3月:在测算“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发展指数”和“城镇居民人均商品性消费支出额发展指数”平均值时,除前3年各年的数据外,在连乘的数据中还应加入2006年1-2月实际发生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发展指数”和“城镇居民人均商品性消费支出额发展指数”的数据。开方次数为参与连乘的年份数加月份数(1-2月为1个月份数)。比例系数的测算方法同2006年1-2月份。其余月份发展指数、比例系数的测算同上。
(2)求预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长指数。将本报告期的“城镇居民人均商品性消费支出额增长指数”乘以利用上一报告期数据所测算的比例系数,所得之积即为按平均值预期的本报告期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长指数。
(3)求实际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长指数与预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长指数之差。将实际统计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长指数,减去按平均值测算的预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指数,求所差的百分点。
(4)利用增长指数之差,对本期实际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长指数的合理性进行判断。通过测算可以看出,年度实际增长指数与预期增长指数之差相对较小,而月度两者之差可能相对较大(特别是在年初)。
要求2006年度全市总的增长指数之差控制在±1.5个百分点之内。其中,1季度分月的增长指数之差可在±2个百分点之间。从2季度开始增长指数之差应回落到±1.5个百分点之内。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区的情况,计算本地的经验数据,但数据应在全市总的经验数据的控制范围内。如果评价结果超出控制范围,需要另行提供有说服力的数据,进行详细说明。
由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长,不仅受城镇居民人均商品性消费因素的影响,还要受城乡人口数量和结构比例的变化、农村人均现金商品性消费增长的变化、社会集团商品性消费增长的变化、季节性的变化(如季节性销售、季节性人口流动、重大的自然或人为灾害等变化),以及统计调查误差的影响,因此这一判断仅仅是一个初步的判断,还应结合其他资料来加以论证。
由于按月对比例系数进行了修正,其中事实上已经考虑了季节性因素,为了避免操作上的复杂性,对月度的预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指数,不再作季节调整。
2、图形评价
(1)分别测算报告期当月和上年全年各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物量增长幅度数据。
(2)利用测算出的报告期当月和上年全年各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物量增长幅度数据在同一坐标系下绘制报告期各月和上年全年各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物量增长幅度折线图;
(3)要求折线变化平滑,报告期与历史同期两部分折线图形接近,如果出现较大的折线图形变化,必须说明原因。
(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半年报、年报评价办法
1、指标评价
(1)用“城镇居民人均消费增长指数”计算的比例系数判断方法和要求同月度。
(2)用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中的商品性消费增长指数(以下简称为“农民人均消费增长指数”)计算的比例系数,判断县(市、区)以下零售额增长的合理性。此项判断主要是参考性的。具体步骤:
①求县(市、区)以下比例系数的平均值:方法同月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指数”与“城镇人均消费支出额增长指数”之间的比例系数平均值的测算方法。只是用“县(市、区)以下零售额发展指数”和“农民人均消费发展指数”,代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指数”和“城镇人均消费支出额增长指数”。
②求预期县(市、区)以下零售总额的发展指数:方法同月度 “预期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指数”的测算方法。
③求实际县(市、区)以下零售总额的发展指数与预期县(市、区)以下零售总额的发展指数之差:方法同月度实际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增长指数与预期零售总额的增长指数之差的方法。
④利用发展指数之差,对本期实际县(市、区)以下零售总额的发展指数的合理性进行判断:由于全市的经验数据还不充分,县(市、区)以下零售总额的发展指数之差,暂时不确定控制范围。由于农民所实现的商品性消费,并不完全发生在县(市、区)以下的地域,而在县以下实现的零售中,还包括社会集团的消费。因此使用此项增长指数之差进行判断时应谨慎。如果能结合农村的人口数(可能不十分准确)推算农村居民的现金商品消费及其发展指数,以代替“农民人均消费发展指数”,效果可能更理想。
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区的情况,计算本地的经验数据。由于各县(市、区)调查队提供农民人均消费的数据较晚,各地在测算时,可错季使用。
2、图形评价
(1)分别测算本季末月当月和上年全年各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际增长幅度数据;
(2) 利用测算出的本季末月当月和上年全年各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物增长幅度数据在同一坐标系下绘制至本季末各月和上年全年各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物增长幅度折线图;
(3) 要求折线变化平滑,报告期与历史同期两部分折线图形接近,如果出现较大的折线图形变化,必须说明原因。
十、人口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
第四十二条 人口统计是通过抽样调查,取得抽中样本单位(即调查村)的人口数据,进而推算出各县(市、区)、全市和全省的人口数据信息。了解人口数量构成以及居住等方面的变化情况,研究未来人口状况的发展趋势,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有关政策提供客观准确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各抽中样本单位(即调查村)调查员工作职责
各抽中样本单位的调查员,应该按照调查方案的要求,先绘制出本调查小区的村级图,然后再绘制抽中小区的详细小区图。正式入户调查前,应详细填写户主姓名底册,按照小区图的编码认真落实每一户的人口状况,对摸底结果进行汇总并逐级的上报。调查登记期间,要按照调查对象的范围标准认真填写调查表,做到不漏不重不错,发现问题要及时向调查指导员请示汇报,不得自作主张,在登记期间和登记后要认真进行复查,发现差错据实更正。登记结束后要认真做好调查表的非专项编码工作。全部工作完成后,按统一要求做好调查表的交接工作。
第四十四条 县(市、区)统计局人口统计工作流程
(一)各县(市、区)人口专业人员的主要任务是对调查员的工作进行组织、指导、检查、质量控制和验收,保证绘制《调查小区地图》、编制《户主姓名底册》、登记、复查和调查资料交接等工作能按时完成,保证调查员的各项工作达到规定的标准。
(二)各县(市、区)人口专业人员在调查员进入调查小区以前,要做好以下工作:
1、通过参加专门培训,掌握抽样调查摸底、登记、复查等工作技能。辅助教员做好调查员培训辅导工作。
2、准确了解所在的村级样本单位内各调查小区的地理环境、房屋建筑,清楚掌握地域边界。
3、向调查员分发调查文件、调查表、包装材料等工作用品。
(三)各县(市、区)人口专业人员在调查员进入调查小区以后,要明确下列事项:
1、给调查员分配工作,明确其进行登记的调查小区范围。
2、调查摸底时,检查调查员《户主姓名底册》所包括的范围与《调查小区地图》范围是否一致,有无遗漏;掌握各调查小区的人口底数(特别是总人口、户籍人口、外来人口和出生、死亡人口)。及时发现问题,并认真查明原因。
3、与调查员商定工作日程,把握和检查调查员每天的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
(四)登记期间的工作
1、对调查员的工作进行巡回检查,具体指导,及时将上级抽样调查办公室的指示传达给每一位调查员,并了解和掌握调查员每天的工作情况。
2、解答调查员提出的疑难问题,对于没有把握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请示,然后给予解决。
3、每天督促调查员对登记过的调查表进行自查,检查调查表有无重漏差错项目,帮助调查员予以更正。
4、掌握每个调查员每天的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及时提出应注意的事项。对登记质量好、工作认真细致的调查员要进行鼓励,对工作上有困难的调查员要及时帮助。
5、主动听取群众反映,改进调查登记工作。
(五)登记复查工作
调查登记完成后,按照《人口抽样调查工作方案》组织调查员进行全面复查。要帮助调查员掌握复查的具体做法。调查登记的人口(总人口、户籍人口、外来人口和出生、死亡人口)要与摸底掌握的底数核对。发现不一致的,要查明原因,做到不重不漏,确保调查质量。要对调查员的复查工作质量进行抽查。
(六)组织调查员按规定的方法和要求,做好调查表包装、管理和交接工作。
第四十五条 人口统计数据审核评估办法
(一)人口调查数据通过质量抽查进行质量控制和验收。是在全面了解抽中市、县(市、区)人口抽样调查工作情况的基础上,重点控制和验收各县(市、区)的总人口、出生人口、死亡人口、育龄妇女生育模式等方面的内容。人口数据质量抽查主要检查各抽中县(市、区)反映当地人口自然变动情况的人口调查数据是否真实可靠,是否有瞒报、虚报等现象的发生,是否存在有人为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二)调查摸底阶段质量检查组应深入到调查小区,检查调查员的摸底工作是否按规定进行,还应通过向户籍部门了解情况、召开熟悉当地情况的居民座谈会等形式,了解每个调查小区的户数、人数、一年中出生和死亡人数、外来人口和外出人口等情况,并根据调查对象的规定判明哪些户和人应在该调查小区进行登记,保证调查对象不重不漏。特别应注意向医疗卫生部门和接生人员了解一年中出生的活产婴儿(包括活产后不久即死亡的婴儿),向熟悉当地情况的居民了解“孤老户”的死亡及全户的死亡情况。
(三)调查登记阶段质量检查组应根据所掌握的情况,组织人员深入到调查小区,进行巡回检查指导,了解调查员头两天的登记进度,防止只求登记的数量而忽略了登记的质量;检查调查员登记的总人口、出生、死亡人口有无重、漏。特别要注意几种特殊情况:1、即生即死的婴儿;2、出生后被别人抱养的婴儿;3、抱养别人的婴儿;4、父母在外做生意出生的婴儿;5、全户死亡或孤寡户死亡是否漏登记了死亡人口。还应按照人工逻辑检查规则,抽查调查员填写的调查表有无差错。对差错较多的调查员,则要令其重新入户登记,以保证把差错消灭在基层。
调查登记工作结束之后,县级人口抽样调查办公室要随机抽取2-3个调查小区,组织调查员对调查表进行自查、互查、议查和人工逻辑检查,进行质量验收。验收的项目和标准为:人口净差率小于千分之四、人口差错率小于千分之五、出生人口差错率小于千分之五、死亡人口差错率小于千分之五、性别项差错率小于千分之四、年龄项差错率小于千分之十。前四项指标,主要通过议查或个别访查的方法验收,后两项指标用人工逻辑检查方法验收。被抽查的调查小区,如差错率小于规定要求,则通过;如差错率高于规定要求,则该调查小区调查表要返工重做。然后再随机抽取一个调查小区进行检查,合格即予通过,如仍不合格再返工重做,直到达到指标要求为止。
(四)数据快速汇总阶段质量检查组要抽查调查小区的快速汇总表,检查表与表之间和表内各栏数字之间是否平衡,抽查调查员填写的快速汇总过录表是否有差错。如发现有问题,则令其返工重做。
(五)编码和录入阶段质量检查组应抽查编码人员的编码质量,对差错较多的责令其返工重编。在检查编码工作质量时,除检查编写的数字代码是否与项目圈定的标准答案或填写的数字一致外,还应注意有无漏编;民族项、与地址有关项、职业项及全户外出、全户死亡等编码是否正确等。
编码阶段的质量验收,由县级人口抽样调查办公室组织进行。验收的项目和标准为:户记录差错率小于千分之一、人记录差错率小于千分之一、性别码差错率小于千分之一、年龄码差错率小于千分之一、地址码差错率为零。在数据录入工作阶段,要组织录入人员认真录入,不得擅自更改编码信息,对受计算机逻辑检查规则限制录入的错误信息,要在人口专业人员的指导下更正。
十一、劳动力抽样调查数据质量控制办法
第四十六条 劳动力调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对抽中小区内的城镇和乡村16岁以上常住人口进行调查,掌握抽中小区的劳动力资源、就业和失业人口的总量和结构情况,为政府准确判断就业形势、制定和调整就业政策,宏观调整提供依据。调查登记以户为单位进行,既调查家庭户,也调查集体户。
第四十七条 各抽中样本单位(即调查村)调查员工作职责
各抽中样本单位调查员的主要工作是做好所负责调查小区的调查摸底工作,进行入户调查,并准确、清晰地填写调查表,完成调查表编码、调查表包装和报送交接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
(一)进入调查小区前认真参加学习培训,掌握调查前的摸底方法,掌握调查登记、复查、调查表编码等工作技能。
(二)调查登记前,对于新进入调查样本的小区,要认真做好摸底工作,包括熟悉调查小区边界、绘制《调查小区地图》、编制《户主姓名底册》。安排调查登记的时间、顺序,做好被调查小区和被调查户的宣传工作。
(三)调查登记期间,按照《劳动力调查表填写说明》的规定,认真填写调查表,要做到小区不漏户,户中不漏人。户记录和人记录不得出现漏项、错项。遇到疑难问题时,要及时向调查指导员请教,不得自作主张。
(四)调查登记期间要每天对登记过的调查表进行自查,登记工作完成后,要按照要求认真进行复查,发现差错据实更正。
(五)按照《编码规则》的要求,做好调查表的非专项编码工作。
(六)按照要求,做好劳动力调查表包装和交接工作。
(七)妥善保管调查摸底资料。
第四十八条 县(市、区)统计局劳动力调查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