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数据的整理、上帐、归档
县统计局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台帐,完善档案管理。在数据上报并通过市统计局审核后,县投资专业人员要打印当期综合报表,完成归档工作,并按照要求将主要指标登录投资统计台帐。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审核评估办法
(一)比重判断。各县的投资额占全市总量的比重以及投资结构在短期内一般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在两个报告期内,各县投资统计主要指标的比重变化超出下列范围的,必须认真进行查询订正,并在数量上说明变动的原因:
城镇投资占全市城镇投资的比重变化范围2-6月份超过±8个百分点,7-12月份超过±4个百分点;
非农户投资占全市非农户投资的比重变化范围2-6月份超过±10个百分点,7-12月份超过±6个百分点;
城镇500万元以上项目投资占城镇投资比重变化范围超过±10个百分点。
(二)增速判断。一般情况下,各县相邻的月度之间或月度与年度之间投资增长速度变化不应过大。在相邻和两个报告期内,投资统计主要指标的增长速度变化超出下列范围的,应认真查询、订正,并在数量上说明变动的原因:
城镇投资增长速度,1-6月月度变化范围超过±10个百分点,7-12月月度变化范围超过±5个百分点;
非农户投资增长速度,1-6月月度变化范围超过 ±12个百分点,7-12月月度变化范围超过 ±6个百分点;
城镇投资增速与城镇投资施工项目个数增速的变动趋势应当一致,增长或下降幅度应保持协调;
非农户投资增速与非农户投资施工项目个数增速的变动趋势应当一致,增长或下降幅度应保持协调。
(三)连续性判断。投资施工项目(特别是500万元以上项目)个数要保持较好的连续性:
城镇投资:报告期施工项目占上年结转项目和报告期新开工项目的比重,同期比和上月比的变动一般应保持平稳上升趋势。
非农户投资:报告期施工项目占上年结转项目和报告期新开工项目的比重,同上月比的变动一般应保持平稳上升趋势。
(四)协调性判断
投资项目填报的新增生产能力名称应该与该项目填报的行业类别相匹配。
投资项目的计划总投资应该与填报的新增生产能力规模相匹配。确因大项目开工或竣工出现主要指标数据波动较大,要列出具体项目的名单和投资完成情况。
(五)重点督察
要在季末或半年末联合有关部门核实项目原始数据,对部分项目还要进行实地抽查或电话直接核查。对500万元以上及新开工的亿元以上项目(煤炭、钢铁、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焦炭、汽车、水泥、电力、纺织等重点行业300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逐个上门现场核实,确保各项统计指标准确无误。
七、房地产投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
第三十条 房地产投资统计是依照省统计局《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对全市所有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建设公司及其他房地产开发单位进行的全面统计。房地产投资统计执行以房地产企业为上报单位的统计模式,凡登记注册、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企业(包括附营房地产开发的各种企业),无论何种经济类型、隶属关系均应向当地统计局上报房地产投资统计月报及年报,真实反映本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情况,为各级政府管理、调整房地产行业发展提供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投资单位统计工作要求
(一)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公司、单位,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均应到当地统计局备案并领取相关统计报表,按要求如实上报房地产开发、经营数据。
(二)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执行报送卡片双向签字,报送时由报表人签报并由接收人签收。
(三)房地产开发单位负责人要保证本单位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顺利开展。要做好本单位工程部门、财务部门、销售部门的协调工作,要保证房地产开发统计人员能够全面了解本单位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计划情况、进展情况、资金到位情况、销售情况等相关统计数据。
(四)房地产开发基层单位所上报的统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出有据。房地产投资数据应来源于项目计划、施工合同、工程进度表、工程款拨付凭证等原始资料;资金来源相关指标应源自于相关财务报表、帐目、凭证;房地产开发施工、销售和空置情况应依照施工图纸、销售合同等进行填报。所有上报数据应有据可查,如实上报。
(五)房地产开发统计基层统计员应按照报表制度要求进行表内、表间数据审核,确保不存在平衡、逻辑错误,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然后上报。对于存在以上错误的统计报表,房地产开发统计专业人员可以拒绝接收,但需要一次性指出报表中此类错误,并规定修改和重新上报时间。
(六)房地产开发基层报表单位应建立销售、工程投资等房地产开发统计台帐,对上报统计指标归类分项登记,保证上报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连续性。统计报表及各种原始资料要及时归档。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投资统计工作流程
(一)对于备案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以年度会议形式安排、布置房地产开发报表任务;对于新增未备案房地产开发单位以统计报表起报通知书形式进行布置。
(二)所有上报的房地产开发基层表,专业人员要认真从填写规范,表内、表间平衡关系,上报数据的逻辑合理性三方面进行审核。对于存在问题较多的基层报表可以要求上报单位重新填报,但需要一次性说明全部问题所在,对于存在上报疑点(侧面了解、数据显示可能存在虚报、瞒报)的基层报表要实地进行查看。
(三)对于经过审核无误的房地产开发统计数据,要严格按照上级统计局的上报规范、要求进行上报。
(四)上报数据经上级统计局确认后要认真完成综合表打印归档、房地产开发统计台帐登录工作。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投资统计数据审核评估办法
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评审,对超出下列规定范围,要认真查询、订正,并在数量上说明变动的原因。
(一)比重判断
各县(市、区)的房地产开发投资占全市城镇投资总量的比重和房地产投资内部结构的变化在短期内一般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在两个报告期内,比重变化超出下列范围,要说明变动的原因:
1、房地产投资占城镇投资的比重,同期比变化范围超过±2个百分点;
2、按工程构成分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具购置、其他费用依次占同期本年完成投资比重相邻月度间比重差,上半年超出±10个百分点,下半年超出±8个百分点;
3、按工程用途分的住宅、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别墅高档公寓、办公楼、商业营业用房、其他等分别占同期本年完成投资比重相邻月度间比重差,超出±8个百分点;
4、房地产开发各分组面积占各自合计的比重,相邻月度间比重差,超出±10个百分点。
(二)增速判断
一般情况下,在各县(市、区)范围内相邻的月度之间或月度与年度之间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速度变化不应过大。在相邻和两个报告期内,房地产开发投资统计主要指标的增长速度变化超出下列规定范围的,要认真查询、订正,并在数量上说明变动的原因:
1、累计完成投资、商品房建设投资额、土地开发投资额、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具购置、其他费用、住宅投资、经济适用房、办公楼、商业营业用房、其他等投资指标,相邻月度间增长速度差,上半年超出±10个百分点,下半年超出±8个百分点;
2、本年完成开发土地面积、待开发土地面积、本年购置土地面积、本年土地成交价款等指标,相邻月度间增长速度变化范围,超出±15个百分点;
3、本年资金来源小计、国内贷款、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其他资金来源等指标,相邻月度间增长速度差,超出±15个百分点;
4、面积部分中的房屋施工面积、本年新开工面积、房屋竣工面积、竣工房屋价值、商品房销售面积、现房销售面积、期房销售面积、商品房销售额、现房销售额、期房销售额等指标,相邻月度间增长速度变化范围,超出±15个百分点;
5、现房平均销售价格、期房平均销售价格相邻月度间增长速度变化范围,超出±10个百分点,环比变化范围超出±5个百分点;
6、空置面积、空置1-3年面积、空置3年以上面积等指标,相邻月度间增长速度差,上半年超出±10个百分点,下半年超出±8个百分点。
(三)协调性判断
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投资、资金和土地情况表中的相关指标之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施工、销售和空置情况表中的相关指标之间及两表相关指标之间的变化趋势一般是一致的,比如土地开发投资额与本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之间、本年购置土地面积与本年土地成交价款之间,住宅投资与住宅施工面积之间等等的变化趋势和幅度应协调一致,如有较大出入要认真检查核实订正,并写出具体说明。
八、建筑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
第三十四条 建筑业主要反映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等方面情况,为各级领导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经济管理与调制提供依据。依照省统计局《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凡辖区内具有建筑业资质的所有独立核算企业(包括没有工作量的建筑业企业)都应及时准确上报建筑业季报及年报表。
第三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统计工作要求
(一)所有建筑业企业应在当地县(市、区)统计局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建筑业报表,县(市、区)统计局应建立报表签收制度。
(二)要有完整的原始数据来源凭据,保证数出有据,原始凭据要保存完整,及时归档。
(三)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并规范入档,保证统计数据的连续性和可靠性。
(四)对报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修定并重新上报。
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统计局建筑业统计工作流程
(一)准确掌握辖区内所有建筑业企业,对符合上报要求的企业要及时下发报表起报通知书。
(二)及时收集建筑业统计报表,并认真进行人工审核和机器审核,确保及时准确上报。
(三)报表审核要求:1、对企业报表填写不规范、不完整,表间关系不平衡应要求上报单位重新填报;2、县(市、区)统计人员应对每个指标的合理性、逻辑性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报表上报要求:各县(市、区)应按照统一的文件格式上报(TXT文件),并保证上报内容完整,上报文件规范。同时还要上报数据对比表和审核说明。
(五)各县(市、区)要建立完善的台帐制度、规范入档。
第三十七条 建筑业统计数据审核评估办法
为确保上报数据的质量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评估,对超出下列范围的,要认真查询、订正,并在数量上说明变动的原因。
(一)比重判断
建筑业工程结算收入占建筑业总产值的比重,同期比变化范围超过±2个百分点。
(二)增速判断
1、建筑业总产值现价增长速度,季度变化范围超过±8个百分点。
2、建筑业总产值中在外省完成的产值增长速度,季度变化范围超过±8个百分点。
3、工程结算收入增长速度,季度变化范围超过±10个百分点。
4、税金增长速度,季度变化范围超过±6个百分点。
5、利润总额增长速度,季度变化范围超过±6个百分点。
6、应收工程款增长速度,季度变化范围超过±10个百分点。
(三)内部统计指标的协调性
1、建筑业生产情况表中企业个数,一般应不小于上年的企业个数,如有减少要写出具体的说明。其中:季报中有工作量的企业个数,一般本季累计数应不小于上季累计数,反之,要说明原因。建筑业总产值、建安工程产值、施工面积增速要相协调;计算劳动生产率平均人数与期末从业人数增速要相协调,如增速相差较大,要说明原因。
2、建筑企业财务状况表中各指标增速变化趋势要相协调,增速变化大,要具体说明原因。
3、建筑业房屋建筑完成情况表中,房屋建筑竣工面积与竣工房屋价值增速相协调,增速相差过大,要具体说明原因。
4、劳务分包建筑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中企业个数,一般本季累计数应大于上季累计数,反之,要说明原因。同时表中各指标增速变化趋势要相协调,增速相差过大,要说明原因。
(四)内部统计指标与外部统计指标的协调性
1、建筑业总产值增速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速要协调一致,增速相差过大,要说明具体原因。
2、建筑业总产值增速与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增速要协调一致,增速相差过大,要说明原因。
3、建筑业房屋建筑竣工面积增速与竣工产值增速协调一致,增速相差过大,要说明具体原因。
(五)重点抽查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重点检查,特别是三级及三级以上企业,以确保建筑业统计的数据质量。
九、贸易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
第三十八条 贸易统计是为了了解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基本情况及经营状况,对商品流通领域中所发生全部零售贸易活动和批发零售贸易业所从事批发贸易活动,进行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搜集和整理,综合反映批发零售贸易业总量及其构成、发展速度、来源去向及其分布情况;反映批发零售贸易业经营状况、成果水平和发展趋势,反映全国零售市场规模、构成及其发展变化情况。为制定经济政策、进行经济管理提供依据。统计范围包括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及个体户两部分。1、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采用逐级上报形式。限额标准为:批发业年末从业人员20人以上,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零售业年末从业人员60人以上,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餐饮业年末从业人员40人以上,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2、限额以下及个体户采用抽样调查。要求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4部分(每部分包括限额以下企业和个体户两块),每部分两个域,共8个域进行抽样。批发、零售以销售额排队;住宿、餐饮业以营业收入排队。每个县每个域抽取6个单位,8个域共抽取48个样本单位。住宿、餐饮业少的县可以全部纳入调查范围。
第三十九条 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单位统计工作要求
(一)设置原始记录,建立健全日报制度。1、原始记录的基本要素包括:记录对象、记录表式和项目、记录份数、记录人员和填报方式等。2、原始记录的基本体系主要包括:企业财务状况、商品购进、销售库存等。3、原始记录填写要标准,各项数值、文字说明及记录人签名等填写清楚,并做到记录与实物、帐卡相一致。可以采用纸介质或电子计算机磁介质进行登记,原始凭证,计算过录表等纸介质资料,分门别类装订成册。4、原始记录要求配套完整、格式规范、统一编号、分级管理。
(二)建立健全统计台帐。1、统计台帐包括商品购进、销售台帐、库存台帐。2、统计台帐及其指标设置要规范,口径范围和计算方法要符合统计制度的规定。3、统计台帐的登录要规范。统计台帐按时登记,在时间上不间断。字迹工整,不能随意涂改和空缺,必要时可附加文字说明。做到台帐数据与统计报表、原始记录相互衔接一致,帐内相关指标数据必须符合逻辑。4、台帐管理要规范,要实行科学分类,统一编号,分列台帐目录并将表式汇编。
(三)根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认真采集统计报表中所需填报的每个指标数据,并进行初步审查与填报。
(四)企业统计报表的审核与上报。1、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全面、准确、及时地报送各种统计报表,做到不重、不漏、不迟,对租赁承包企业统一规定由承租者统计。2、统计报表必须按照《
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填报,有关数据与会计报表数据必须衔接一致。3、企业上报的各种统计调查表,在填表和审核时,应严格把好统计数据质量关,把差错消灭在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