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统计局〈山西省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48号)精神,切实搞好我市统计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工作,现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总 则
第一条 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是贯穿于统计工作全过程的灵魂。搞准统计数据,对提高政府统计工作的基础水平和社会公信力,进一步发挥统计评价、监督和导向作用,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至关重要。为强化我市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统计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省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统计工作的决定》(晋政发[2006]36号)和《山西省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以及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统计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运政发[2006]26号),特制定我市贯彻落实《山西省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实施意见。
第二条 统计数据质量既要从源头和专业技术的层面进行控制,更要从管理、监督等非技术层面实行行政控制、制度约束、依法监管和责任追究等相结合的系统规范的控制。
第三条 行政控制是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根本。各县(市、区)统计局、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统计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通过行政措施对统计数据采集、加工、整理等全过程实行严格的控制,从组织角度确保统计数据生产过程中各环节的有机运转和合理衔接。1、各级领导和统计人员要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克服工作中的随意性,对数据质量负责,维护统计的严肃性;2、市县乡政府统计机构要认真履行行政职能和管理职责,建立统计名录库,对区域内各部门和各报表单位的统计工作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建立部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进一步规范完善部门统计数据的报送、评估制度,建立对部门发布统计资料的核实制度和对部门统计工作的巡查制度,确保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统计方法制度的贯彻落实,实现政府综合统计和政府部门统计业务的有机衔接和信息共享;3、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基层统计工作的支持和领导,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办公经费和交通工具、微机等改善办公条件方面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支持,确保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独立性和稳定性;4、统计人员要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享受岗位津贴,并定期接受业务培训和两年一次的年检,确保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统计人员业务知识的适时更新,保证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调查制度不走样,贯彻执行基础工作规范化规程不走样,贯彻执行调查、上报要求不走样。
第四条 制度约束是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依据。各级各部门要通过建立健全完善的工作制度和专业统计制度,对统计数据的采集、加工、整理等过程进行规范。1、要建立常设的数据质量控制领导机构和监督机构,确保对数据质量控制工作强有力的领导,确保数据质量控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有效推进;2、建立健全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完善长效的数据质量评估制度,每季对主要统计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会审、评估。评估主要采取经济走势判断法、相关指标验证法、历史资料对比法和速度特异值核查法等方法;3、要建立统计数据质量定期检查、调研制度,各级统计部门每年至少一次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工作,及时了解新情况、新问题。各县(市、区)统计局实行全员包企业(单位)责任制,每年至少二次以上深入所包企业(单位)检查指导。领导干部下基层,都要把数据质量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进行调查研究;4、要健全各专业、各部门统计报表审核制度和报送规定,严格按照专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进行数据的搜集、整理、加工、汇总和上报,严格报表的报送审批手续;5、各基层报表单位,要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严格按照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填报报表并按时上报。加强报表档案交接入档工作。
第五条 依法监管是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保障。各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根据《统计法》赋予的职责,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对各种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法律追究。1、要建立健全定期统计执法检查制度,加大统计执法的力度和深度;2、要加大统计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广泛开展法律宣传,增强《
统计法》的震慑力;3、精心选调统计执法人员,并加强业务培训,通过对典型案件的剖析、讲解,使执法人员深入把握统计执法的重点环节,不断提高统计执法人员素质。4、实行全员执法责任制。专业统计人员在数据质量控制过程中发现的违法问题,要及时告知统计执法人员,并积极配合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第六条 责任追究是惩处统计数据质量问题的措施。违反《
统计法》及相关规定导致统计数据失实,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1、要建立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一把手责任制度,统计数据不真实的单位和部门,一把手要承担相应的责任;2、对统计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
统计法》给予惩处;3、要畅通统计违法案件举报渠道,设立举报电话,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适时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县级统计机构是把好源头数据质量的重要关口,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有关县级统计机构统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认真履行统计调查和数据质量评估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职责,建立统计台帐,严格审核程序,定期组织抽查,确保数据质量。
第八条 各级统计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科学把握统计数据质量,在全社会营造维护统计严肃性、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的氛围,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可信。
二、地区生产总值(GDP)核算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
第九条 地区生产总值(GDP)是国民经济统计中最主要的宏观经济总量指标,其数据质量反映了统计部门各项业务工作的整体水平。为了提高GDP数据质量的准确性、权威性,我们在GDP核算中严格按照国家、省核算制度要求和省市制定的联管联控技术规范进行核算。对县级GDP数据质量控制,实行会审和评估制度。从2006年起,我市已正式推行新的联管联控机制,对GDP数据质量实行全方位、多层次的控制办法。
第十条 县(市、区)统计局核算统计工作流程
(一)搜集整理各专业季(年)度资料。
(二)审查相关部门报送的季(年)度资料。
(三)整理计算季(年)度核算报表,经县局审查后上报。
(四)市县会审评估核实数据。
(五)台帐整理,资料归档,对外发布。
第十一条 联管联控办法
对县级地区生产总值(GDP)数据实行联管联控,即核算牵头、专业联管、市县联控,以经济普查资料为依据,以专业和部门统计、会计、业务核算资料为基础,以会审和评估为手段,下算、下管办法相结合,构建全市国民经济核算科学、规范、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对县(市、区)地区生产总值(GDP)数据实行现行的市县会审评估办法。
(一)联管联控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实事求是是统计工作的生命,同样也是核算工作的生命,核算工作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地区生产总值(GDP)核算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核算过程要科学、客观,要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事实依据。
2、严格自律原则。各县(市、区)统计局测算的地区生产总值(GDP)数据,原则上要与专业统计数据和部门资料相衔接,对数据衔接性较差或使用系数较高、较低的县(市、区),必须限期纠正。
3、下算与下管相结合原则。由于地区生产总值(GDP)核算的特殊性,目前我市地区生产总值(GDP)核算执行下算与下管相结合的原则,未经市统计局审核认定的数据,不得对外提供使用。
(二) 联管联控要求
1、基期数据要保持稳定。各县(市、区)在上报地区生产总值(GDP)年报时要将本年度分季调整数一并上报。该数据是实施地区生产总值(GDP)季报监控的重要依据,一年内保持不变。
2、专业或部门资料要经过评估后方可使用。各县(市、区)在计算地区生产总值(GDP)时,从专业或部门取得的资料要经过评估后方可使用。特别是在专业或部门数据波动较大时,更要通过多种渠道搜集情况,加以验证后方可使用。如与掌握的情况差异较大,应加以说明。
3、保持与工业、农业发展速度的衔接。目前,工业、农业都是按价格指数缩减法计算其发展速度,这与地区生产总值(GDP)发展速度计算方法基本一致。因此,地区生产总值(GDP)核算要保持与工业、农业发展速度及相关价格指数的衔接,原则上应保持统一。
4、严格地区生产总值(GDP)的报送规定。各县(市、区)于季后规定时间通过网络报送,经市县会审评估后,县(市、区)将反馈确认的数据再通过网络报送,同时报送纸介质报表一份。各县(市、区)在报送季度地区生产总值(GDP)报表时,要连同相关指标表和审核表一并上报。
5、严格县(市、区)地区生产总值(GDP)核算及发布规定。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改进我国地区生产总值(GDP)核算和发布办法的规定(国办发[2004]82号),《市政府办公厅批转了市统计局关于切实做好我市GDP核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运政办发[2005]36号),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严格执行。
(三)下算行业
规模以上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五大行业实行下算一级,按季联审。
在核算规模以上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增加值时,要以专业数据为基础,根据GDP核算年报增加值率进行推算。各年度间的增加值率要保持一定的衔接,不能忽高忽低。金融业增加值核算,原则上要以金融业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资料为依据进行计算,在资料取得困难时,亦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存贷款余额增长速度进行推算,同时要保持与年度数据的衔接。每季联审时,根据实际情况还要采用相关指标速度倒推法、结构比例趋势法进行行业总量的控制,或者用占全市的行业比重进行总量控制。对于波动较大的极端值要进行重点监控,要对相关基础数据进行严格评估,对使用的相关系数进行多年度的对比分析判断,从而避免特异值的产生。
(四)下管行业
农林牧渔服务业、规模以下工业、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五个行业实行下管一级。
1、农林牧渔服务业: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的计算根据农业年报增加值率进行推算。在联审时,除了利用增加值率进行控制外,还要根据当年农业生产情况、粮食产量、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以及第一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等相关指标进行验证。
2、规模以下工业:增加值的计算根据经济普查资料、工业年报增加值率进行推算。在联审时,除了利用其增加值率进行监控外,还要从其占全部工业的比重入手,与以往年度的比例、经济普查年度的比例进行比较分析,从而确定其相对客观的比重。
3、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交通运输换算周转量=各种运输方式的货运周转量之和+各种运输方式的标准客运周转量之和(即铁路旅客周转量+公路旅客周转量/10+民航旅客周转量/13.7)。增加值的计算根据上年同期增加值乘以本期客货周转量增长速度、邮政业务总量增长速度计算出本期增加值。在联审时,可用其经济普查后的结构比例趋势、结合占全市行业的比重等指标进行总量控制。
4、房地产业:根据商品房投资完成额增长速度、商品房销售建筑面积增长速度和房地产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增长速度进行推算。在联审时,按其占第三产业的比重和占全市行业的比重等指标进行总量控制。
5、社会服务业: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8个大的门类。根据其经济活动特点,可归纳为两类,一类是营利性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娱乐业等;另一类是非营利性单位,包括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文化和体育、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营利性单位主要依据服务业营业税的增长速度进行推算, 非营利性单位主要依据劳动工资统计报表中各行业从业人员工资的增长速度进行倒推,同时按占第三产业的比重和占全市的行业比重进行总量控制。
第十二条 资料来源
来自统计部门相关专业的报表:规模以上工业报表、建筑业报表、固定资产投资报表、批发和零售业报表、住宿和餐饮业报表、农林牧渔服务业报表、劳动工资报表、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报表、房地产业报表、物价报表、工业品价格报表等。
来自相关部门的资料:
财政、税务、银行、保险、交通、铁路、民航、网通、电信、移动、联通、邮政、外贸等部门的统计资料、会计报表和业务资料。
第十三条 GDP核算统计数据评估办法
建立专业领域数据评估机制,对各县(市、区)相关的基础数据进行审核评估,以确保市县两级基础数据的衔接。
(一)相关指标趋势评估法:即利用宏观经济指标在反映客观经济趋势时所具有的内在的经济联系性,对数据进行质量评价的一种方法。如GDP增长与固定资产投资和工业生产增长存在着较为密切的相关性,以此来判断经济发展的基本走势。
(二)动态趋势(经济周期)评估法:即利用若干年的相关资料,根据动态变动趋势,进行数据质量评估的一种方法。如观察若干年GDP的增长趋势,可以观察几十年我市经济发展的变化规律,就可以大致了解到经济周期的波动规律,从而可以较为客观地预测GDP增长的基本趋势,以此来预测和判断GDP在一段时期的增长规律性等。
(三)比重(例)趋势评估法:即在对各经济指标进行逻辑关系审查的前提下,通过观察总指标与分指标的比例关系,并结合外部经济环境变动趋势,可以大体分析它们所具有的这种比例关系的合理性。如在经济发展正常的情况下,固定资产投资占GDP的比重应基本稳定,各产业、行业之间的发展也有一个比较稳定的发展比例和趋势。
三、工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
第十四条 工业统计是通过对企业内部的生产、财务、人力资源等方面的调查、汇总、整理和分析来反映一个地方工业的发展水平、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各级政府决策与管理水平,改革统计调查体系,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奠定基础。工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的范围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为规模以上工业,即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第二部分为规模以下工业,即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和个体生产单位。
第十五条 工业企业统计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