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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许昌市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和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认真落实促进担保行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为担保机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豫政〔2006〕62号),《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企业发展服务局等部门关于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许政办〔2006〕53号),规范信用担保体系的运作机制,严格信用担保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实行市场化运作,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国家、省、市出台的一系列支持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落到实处,积极扶持担保机构又好又快发展。

  (三)做优做大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为提高中小企业融资能力发挥更大作用。许昌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作为市级区域业务范围担保和再担保机构,要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不断提高信用担保融资担保能力,多渠道筹集资金。要逐步扩大资本金规模,2008年,由现在的500万元扩增到2000万元(其中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1000万元),提升担保中心的信用水平。加强对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的监管,引导其依法合规运营,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强化企业信息征集管理。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派出机构要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谁审批、谁录入”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定和标准,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企业的各种信用信息。各类有资质的信用评价中介机构征集各类企业信用信息时,有关部门要依法积极配合和支持。

  (五)开展金融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互利合作。各金融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要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明确双方在担保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协商确定担保资金的放大比例,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业务合作关系,形成安全有效的借、保、贷、还运行机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规模较大、信用较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的担保机构,可适当放大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适当分担贷款风险责任。

  (六)积极探索信用金融一体化服务。推动银行与信用评估机构和担保机构实行信息共享,由信用评估机构按照银行和担保机构要求的企业信息和社会所需要的相关信用指标,整合各类信息资源,为企业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以此为依据进行信用评级。对需要贷款且被评估为高等级别的信用企业(二级以上),信用评估机构出具信用评估报告书,作为对企业信用担保的承诺。一旦企业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信用评估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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