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填报普查信息,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各级普查机构要通过实地调查准确填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三、切实加强文物普查的组织领导
(一)组建普查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市政府成立咸阳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监督指导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遵照普查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积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技术支持。城建、房产、交通、水利部门要负责提供涉及文物的有关房产、道路、水利工程的档案资料;国土、规划部门要负责提供涉及文物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规划图纸;统计部门要配合做好涉及文物普查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民政、宗教、市军分区等部门要配合做好民族、宗教场所和军事部门驻防区域内文物的调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成立相应的机构,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制定普查实施方案,进行普查人员业务培训。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国家确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的要求,参加本次普查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各县市区政府要选调精干人员组成普查队伍,市上将对各县市区的普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每位普查队员准确掌握普查工作的规范标准与技术要求,以确保普查工作质量。
(三)落实工作经费,确保及时到位。本次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市文物、财政部门要科学预算我市文物普查经费需求,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的支持,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多方筹措,安排本地区的专项文物普查经费。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将文物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确保及时到位。要加强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禁截留挪用普查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