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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7〕2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9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07年起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为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本次文物普查工作,结合《陕西省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实施意见》精神和我市实际,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文物普查的重要意义
  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性工作。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我国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
  我市文物资源十分丰富,文化遗产保护任务十分艰巨。做好本次文物普查工作,将有利于提高我市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有利于发掘、整合文物资源,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培养和锻炼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文化强市的高度,以对国家和民族负责,对历史和未来负责的态度,认真学习《通知》精神,深刻认识开展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落实责任,全面完成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各项任务。
  二、明确文物普查的目标和任务
  (一)普查的范围和内容。本次文物普查的范围是全市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环境的基本情况,普查以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记的4951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二)普查的时间安排。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省政府的安排,普查标准时间点为2007年9月30日。全市的文物普查工作从现在开始,到2011年10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2007年9月至2007年12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颁布的文物普查总体方案和技术标准、规范及我省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及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制订我市的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和相关标准、规范,开展人员培训和普查试点;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为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和信息数据登录工作;2010年1月至2011年10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并将普查成果上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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