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县市区政府要在8月20日前与辖区内煤矿、储煤场、沙石场、建材生产企业、运输企业签订《治理货运源头超限超载目标责任书》(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报市治超办备案),明确货运源头企业合理装载、源头治理超限超载的义务和责任。
(三)各煤矿企业、储煤场、沙石场、石料场、建材生产企业,要守法经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各有关行业要尽快制定行业自律公约,规范合法装载货物行为,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规定的车辆核定吨位进行装载(每轴车货总重不得超过10吨),不得多装;如有违反货运装载规定,造成源头超限超载的,要坚决追究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交通运管等有关单位进驻煤矿、储煤场、沙石场、建材生产企业,对源头货运装载进行监管,建立货运企业信誉档案、货运驾驶员超限超载档案,进行违章行为登记,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堵截,坚决遏制超限超载车辆出矿、出场上路。
(五)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煤炭、国土、工商、环保等部门对辖区内现有的储煤场进行清理整顿,并逐步压缩其数量;对非法占用土地、污染环境及手续不健全的非法储煤场,要强行予以关闭。从即日起,不产煤的县市区,不得再审批开办新的储煤场。
(六)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超限源头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打击聚众闹事和暴力抗法行为,保护超限源头派驻人员的人身安全,为加强货运源头超限超载专项治理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三、严格处罚,狠抓措施落实
市治超办要加强对煤矿、储煤场、沙石场、建材生产企业等货运源头超限超载专项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好协调工作。市治超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分工,抓好对各县市区有关部门的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一)市治超办要及时收集、汇总和掌握全市各县市区超限超载源头企业情况、县市区政府与货运源头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及源头治理情况,检查运管部门派驻货运源头企业情况。
(二)各超限检测站和流动检测点对严重超限超载、强行闯站、聚众闹事、分载合载、绕行逃检的车辆和源头长期超限超载企业建立“黑名单”月报制度,每月随治超月报表一并报市治超办。
(三)经市治超办核定的车辆和货运源头企业“黑名单”要在媒体上进行曝光。
(四)经市治超办核定的“黑名单”车辆,运管部门要在道路运输证审批、审验等方面予以处罚,或吊销道路运输证,并将处罚结果报市治超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