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理顺县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管理体制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7〕1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根据省政府决定和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民政厅《关于移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函》的要求,市级农村养老保险业务已于2007年8月15日由市民政局移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理顺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管理体制,保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就县市区移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要按照省、市的有关要求,精心组织本县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移交工作。
二、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在移交时要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县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情况,交清机构编制及有关工作文件、材料、档案。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接收工作,确保接交顺利进行。
三、各县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基本核算单位和实体机构,全市未移交的县市区要按照人随事走原则,将机构、人员、资金、档案全部移交给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归口管理。
四、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移交工作的领导,严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移交纪律,杜绝各种违规违纪问题。对移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解决,确保该项工作的连续和稳定性。
五、按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在县、经济风险在县、管理责任在县的原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移交要坚持先审计后移交的原则。对基金回收遗留的问题,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划分责任,落实资金渠道,逐项协调解决,确保参保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失。
六、县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移交后,同级财政部门要按时核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以保证该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七、县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移交工作务必于2007年10月中旬前完成。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