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尚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主要采取家庭承包经营,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林地承包权,按人均确权到户,以户为单位承包经营。
2.对目前经营效果比较好,且集体经济组织大多数成员比较满意的集体经营形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同意,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权”的方式,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林地、林木折股均等分配,提取林业发展和集体公益事业资金后的收益按股分配。
3.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可以进行评估作价,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4.对已划定的自留山,按照“增人不加林、减人不少地”的原则,在承包期内由农户无偿使用,不得收回。
5.对已分包到户的责任山,继续稳定承包关系。合同不完善的,要依法进行完善。承包期满,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清理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置。对尚未明确经营权的集体宜林荒山、荒坡,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拍卖、承包等形式,落实经营权。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拍卖、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6.对已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集体林地,按照维护、协商、纠正三个层次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对待。承包程序和承包期限合法、双方权利和义务合理、合同形式和内容规范、履行合同成效明显的,要予以维持;对承包双方权利和义务显失公平、承包合同不完善、不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等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协商处理;对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损害集体和群众利益的,应依法予以纠正。
7.对利用贷款营造的集体山林,在落实经营主体时,应按照“债随林权走”的原则,明确债务偿还主体。
8.对已经落实承包责任制和明确经营责任主体的林地,应当限期造林绿化。对因抛荒被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造林的,可按照“谁造谁有”的政策落实林权和受益分成比例,承包者享有林地使用权、经营者享有林木所有权。
9.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林地承包期为30年-70年,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可直接续包。
10.新一轮承包和此次确权发证,都应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明确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承包林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
(二)放活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