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7〕1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农业局、市财政局、人保财险咸阳分公司制定的《咸阳市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咸阳市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市财政局 市农业局 人保财险咸阳分公司)
根据陕西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全省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精神,为积极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保护能繁母猪的生产能力,稳定生猪生产供应,建立有利于我市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现结合我市能繁母猪养殖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广泛参与、协同推进。
政府引导是指各级政府应加强对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指导、支持,并通过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积极组织、宣传、推动和落实能繁母猪保险业务的开展,保护养猪户的积极性,促进生猪生产。
市场运作是指能繁母猪保险业务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商业保险公司以市场化运作为主,通过市场化手段化解农业保险风险。
广泛参与是指农业、财政、保险经办机构、龙头企业等各方面共同努力,在养殖户自愿的前提下,动员符合条件的养殖户积极投保,将全市符合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纳入保险范围。
协同推进是指保费补贴政策要同母猪饲养补贴政策、农业信贷政策以及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协同推进,以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
二、明确扶持政策
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根据《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陕西保监局等部门关于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16号) 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条款》(中国保监会人保备案〔2007〕26号)规定,明确下列政策界限。
(一) 保险责任和期间、保险金额。
1、保险责任:能繁母猪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重大病害包括:败血症、蓝舌病、痒病、猪瘟、猪肺炎、猪丹毒、蓝耳病、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口蹄疫及其免疫副反应;自然灾害包括:龙卷风、暴雨、雷击、地震、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野兽伤害。
2、投保条件:育龄期在8个月至45个月的能繁母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