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阶段(9月15日-12月15日):开展集中专项整治。集中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劣质肉等不法行为,整治和规范肉品市场的经营秩序。
第三阶段(12月15日-12月31日):总结检查验收。县市区对照市上的整体要求,自查自纠。市政府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各县市区于12月28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的总结材料上报市定点办。
四、整治工作的主要措施
1.迅速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劣质肉等不法行为。各县市区要立即组织专门力量,迅速开展对辖区私屠滥宰窝点的调查摸底工作,掌握准确情况,为专项整治提供可靠依据。秦都、渭城要对城乡结合部,武功、兴平、泾阳、乾县、三原要对毗邻区域的私屠滥宰多发区域违法屠宰活动的摸排。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商务、公安、工商、农业、卫生等部门联合执法,加大整治力度,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劣质肉等不法行为。特别是对一些长期扰乱正常屠宰经营秩序,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的窝点及涉黑势力要一查到底,严厉打击。对暴力抗法、阻碍行政执法检查的要立案侦破,坚决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对于违法货值超过5万元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遏制私屠滥宰回潮反复的势头。
2.全面开展对定点屠宰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一是按照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规划数量到2010年减少到42家的目标任务,对目前所有的定点屠宰场点进行重新规划布局,对选址不符合城市规划、卫生条件恶劣、不具备防疫条件、没有无害化处理和污水处理设备。没有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屠宰厂(场),要坚决予以关闭。对多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效果差的屠宰厂(场),要从严处理,坚决关闭。屠宰厂(场)条件基本符合但设置数量超过《规划》的县市区,要对现有屠宰资源进行整合,压缩数量,优化布局。二是加大对定点屠宰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清理和整顿定点屠宰厂(场)不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屠宰加工,对制售注水肉、劣质肉、病害肉的定点屠宰厂(场)一经发现严格实行突然死亡法。由商务主管部门(定点办)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收回证、章、牌,函告工商、农业、卫生部门,并对其公开曝光。对于肉品品质检验人员配备不达标的要限期整改,整改达标后方可屠宰。
3.全面加强市场监管。全市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执法力量,确定专门人员,对辖区大中型超市和农贸市场的肉品质量和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对进入市场的肉品严格实行“三章两证”制度,对于无“三章两证”或“三章两证”不全的肉品一律不得入市销售。从严查处无证照销售肉品、销售私宰肉品的违法经营户和市场开办者。各级卫生部门要开展对社会餐饮点和集体伙食单位购进肉品情况的专项整治,要加大对社会餐饮业、集体伙食单位购进肉品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加快建立肉品质量责任追溯机制,坚决打击购进、使用私宰肉品和不合格肉品等违法行为。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大对肉制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保证原料肉品安全合格,要开展肉制品生产企业原料肉采购、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从严查处违法行为。各级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检疫管理,规范检疫行为,提高检疫质量。要严格实行驻厂(场)同步检疫,并对肉品检疫结果负责,严禁进入非法屠宰场(点)和肉品市场进行违规检疫。各级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专项整治工作,坚决打击暴力抗拒执法监管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暴力抗法的违法分子,保证行政监管的有效开展。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地税部门也要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市定点办要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能,督促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积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推动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市场管理工作不断强化。
4.积极鼓励扶持创立肉类品牌产品,在整治活动中,要结合企业星级评定工作,要创造条件鼓励发展大型肉类屠宰加工企业集团,鼓励支持符合《条例》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屠宰企业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达到冷链屠宰加工、运输的大型定点屠宰企业扩大市场占有,每个县市区要支持企业创立肉类品牌1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