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法依规,严肃纪律,规范操作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决不允许暗箱操作、少数人说了算,损害群众利益。各地政府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事,严肃纪律,决不允许利用职权为亲友或个人在改革中谋取私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在林业“三定”基础上的深化改革,不允许借改革之机打乱重来、重新分配或无偿平调。要严格按规定程序规范操作,做到有序推进,不走过场,确保质量。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范围内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片区所在行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区域内的公益林,应明晰权属,发(换)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由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依据林业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参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区域内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五、稳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
各地在开展以明晰产权为核心的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的同时,要稳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建立林权有序流转的制度和机制,建立健全林农负担监督机制,规范税费征收,规范木(竹)材采伐,实行木(竹)材产销见面,增加林农收入;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发展森林旅游,加强林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林业产业快速发展;逐步建立地方公益林补偿机制,加大公益林的保护力度;推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探索建立符合现代林业管理的体制和机制。
六、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维护林业经营管理秩序和林区社会稳定
各地要认真总结和汲取过去林业改革的经验教训,加大林政资源管理力度,制定周密的预防措施,及时打击借改革之机乱砍滥伐林木、乱征乱占林地的违法行为,确保森林资源的安全。要重视林权纠纷调处。林权纠纷调处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健全调处机构,制定和完善调处预案,充分发挥民间调解组织的作用,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调处机制,保障林区和谐稳定。对确实难以调处的,要引导群众通过司法渠道解决。
七、加大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宣传力度
各地人民政府要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周密的宣传方案,广泛调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全方位宣传报道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在农村要通过书写标语、横幅、黑板报、印发宣传资料、出动宣传车等方式,把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意义宣传到千家万户,做到家喻户晓。通过有力宣传,切实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营造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