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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黔府发 〔2007〕 3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省人民政府的部署,2006年12月至2007年11月,锦屏、瓮安、册亨、余庆、六枝、白云、平坝、黔西、铜仁等9个县(市、区)开展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在9个县(市、区)各级政府的精心组织下,大胆探索,不断创新,紧紧依靠当地群众,稳定和加强了党在农村的土地基本经营制度,集体林地产权得到明晰,生态得到保护,农民得到实惠,民意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通过试点,我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明确了方向、理清了思路、强化了措施,全面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时机成熟,条件具备。省人民政府决定2007年12月起在全省全面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黔府发〔2006〕42号)提出的要求,为确保2009年完成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结合试点工作实际,现就全面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2006年和2007年的中共中央1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及党的十七大报告都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我省属南方集体林区,林地面积达132亿亩,96%的林地属集体所有。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林业发展的深层次问题日益显现,特别是部分集体山林不同程度地存在归属不清、权责不明、经营机制不活、利益分配不合理、产权流转不规范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林业发展和林农增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实践证明,只有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程序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才能更好地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加快林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和生态现代化建设。各地人民政府要站在事关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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