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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藏族自治州城市规划管理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


  4、建设单位持核发备案的《选址意见书》:

  (1)到测绘部门办理建设用地现状平面图;

  (2)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意见等手续;

  (3)到计划或有关部门办理年度计划及相关的手续。

  5、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现状平面图上确定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要求。历史文化名城、名胜区的项目选址先征求州上,甚至省上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要求和意见。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1、建设单位持核发并备案的选址意见书和批准文件向项目所在地县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项目的建设位置和用地范围及提出规划设计要求。

  3、建设单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提交规划设计初步方案或总图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主管部门必须在二个工作日内明确是否核发。

  4、建设单位申领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三)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

  1、建设单位提交规划设计方案(至少叁套)及申请,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专家委员会评审)。

  2、我州实行城市规划建设专家委员会评审制度,相关事项遵照《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黄南州城市规划建设专家委员会的通知》内容实施。

  3、申报单位持相关资料和县城建设规划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到州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报方案审查,主管部门收到材料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可行或补报、退回材料的要求。

  4、州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要求的方案材料,及时组织专家审查会议对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在会议审查会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复方案审查结果和意见。

  5、规划方案的修改及审定通过。

  6、审定通过的方案经州规划管理部门备案后,在二个工作日内要给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1、建设单位持建设用地许可及有关批准手续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规划许可申请。

  2、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法律规范和按法律规范程序批准的城市各项规划,对申报的材料进行确认,提出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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