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南藏族自治州城市规划管理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
(黄政办〔2007〕116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黄南藏族自治州城市规划管理审批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黄南藏族自治州城市规划管理审批工作程序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州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审批工作,落实州委、州政府城镇建设全面发展观,严格规范全州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行为,科学、合理地打造全州民族特色城镇。着力促进全州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照州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黄南州城市规划建设专家委员会的通知》(黄政办〔2007〕30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程序。
一、管理审批工作范围
全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重点是州府所在地及县府所在地城镇的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主要是指:按国家建设项目分类标准二级以上或建设总规模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三级建筑工程项目,住宅小区、城区广场、重点街区和主要街道两侧以及城镇入口周围的建设项目,对城镇景观、环境、人文尤其是对历史文化名城和重点名胜、风景区风貌有较大影响的建筑物或建设项目。
二、管理审批程序
(一)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1、由建设单位持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或项目可研文件和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材料,向所属地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2、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
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照《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
十九条的规定核发建设项目选地意见书。由州级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须签署当地县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由项目所在地县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须报州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工作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