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
(一)履行职责不力,未能完成年度环境保护重点任务的;
(二)因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引起群众到国家、省、市集体上访的,或者发生群体性事件的;
(三)民意调查对象群众满意率低于80%,且位列全市最后一位的。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并在市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实绩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干部政绩、评定年度考核等次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市委组织部建立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实绩考核工作档案,考核结果等归入档案。
第二十四条 市委、市政府对环境保护实绩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获得进步奖的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实绩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进行诫勉谈话,做出公开道歉,不得在当年综合评优创先活动中获得表彰奖励,两年内不予提拔或重用;实行环境保护目标任期考核制度,任期内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予以调整工作或转任非领导职务。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实绩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由考核办就存在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书,责成被考核单位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考核办,由考核办组织整改验收。
第二十七条 被考核单位可根据领导班子考核结果和责任分工,对本单位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予以适当奖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区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对街道和区直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进行环境保护实绩考核。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