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环境和发展综合决策制度、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完善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机制、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和环境安全保障机制的情况;
(二)环境保护机构建设和环境保护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三)上级环境保护考核指标、节能减排任务和年度治污保洁工程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环境保护处罚及整改情况,群众投诉及处理情况,环境保护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
(五)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发展循环经济、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投入、资源保障情况和成效;
(六)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辐射环境的改善情况,固体废物管理和环境基础设施运营情况。
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的环境保护实绩考核,结合本部门的职能和任务,按照上述相关内容进行。
第六条 设定环境保护实绩考核指标,应遵照宏观原则,并结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具体考核指标进行。
第七条 考核的具体任务和目标要求于每年初确定,并下达各被考核单位。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八条 环境保护实绩考核按年度进行,原则上在次年第一季度完成。
第九条 考核采取自查、审核材料、查阅资料、现场检查、专家评审、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考核对象对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和上阶段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自查,于每年7月份和次年1月份分别上报半年和年度环境保护实绩考核自查报告。
第十一条 考核办对照要求审核自查报告,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考核办不定期对各区、市直部门的重点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及突出环境问题进行检查、督办。
第十三条 考核办组织环境保护专家参加考核工作,对环境保护绩效等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民意调查由考核办或其委托的专业调查机构通过座谈会、电话征求意见,发放问卷、入户调查或政府网络评议等方式进行。民意调查的对象一般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环境保护监督员和辖区居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