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保护实绩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办〔2007〕46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直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
《深圳市环境保护实绩考核试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深圳市环境保护实绩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推进生态市建设,根据《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办发〔2003〕6号)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生态市的决定》(深发〔2007〕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保护实绩考核遵循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客观公正、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考核各区和有环境保护任务的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四条 市委、市政府成立市环境保护实绩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考核工作的重大事项,由市委组织部部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环境保护局等单位负责人任成员。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负责考核的组织、协调、督查等工作。考核办设在市环境保护局,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兼任主任。考核办抽调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工作人员、专家等组成考核组,负责考核的具体业务。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环境保护实绩考核的主要内容是: